上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最新消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21:48上海工伤保险施行职业基准费率,并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要素施行起浮费率。起浮费率的具体办法另行拟定。今日咱们就一起来看看上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吧!
上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作业处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国务院赞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来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方针的告诉》(人社部发〔2015〕71号),并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作业 进一步加强基金处理的辅导定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为做好两部文件在本市的贯彻施行作业,经市政府赞同,现就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施行职业基准费率,并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要素施行起浮费率。起浮费率的具体办法另行拟定。
二、用人单位的职业工伤危险类别依照国家规则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挂号注册和首要运营出产事务等状况确认其职业工伤危险类别。劳务差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职业工伤危险类别确认。
三、本市一类至八类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依照全国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规则履行,即别离为该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当令调整。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担负,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二类至八类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先行下浮一档按本职业基准费率的80%履行,即一类至八类职业别离按该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32%、0.56%、0.72%、0.88%、1.04%、1.28%、1.52%缴费。
四、用人单位挂号注册内容及首要运营出产事务发生变化需调整职业类别的,应持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资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改变职业类别手续,并从改变后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五、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先按2015年已核定的费率交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4月1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按本告诉第三条规则进行调整结算。
六、本告诉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