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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取得赃款赃物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2:25
关于赃物赃物,一概由公安司法机关予以追缴。假如行为人将赃物赃物歹意给予案外人的,公安司法机关也能够追缴的。那么,案外人获得赃物赃物的法令规则是怎样的?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公安部1997年1月9日宣布的《关于处理使用经济合同欺诈案子有关问题的告诉》
第(五)、关于追缴赃物赃物规则:
公安机关处理使用经济合同欺诈案子,在没有立案前,不得扣押物品或许冻住金钱。行为人进行欺诈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住在案的资产及其孳息,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假如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上圈套款物占扣押、冻住在案的资产及其孳息总额的份额发还被害人。
行为人将欺诈资产已用于偿还债款、货款或许其他经济活动的,假如对方明知是欺诈资产而收取,属歹意获得,应当一概予以追缴;如确属好心获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因而遭受丢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1〕7号
【发布日期】2011-03-01
【收效日期】2011-04-08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欺诈资产用于清偿债款或许转让给别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欺诈资产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获得欺诈资产的;
(三)对方以显着低于商场的价格获得欺诈资产的;
(四)对方获得欺诈资产系源于不合法债款或许违法犯罪活动的。
别人好心获得欺诈资产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曾经发布的司法解说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
三、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欺诈后抵债的赃物能否判定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欺诈后抵债的赃物能否判定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中规则“赃物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自己,对犯罪分子搬运、藏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物赃物的流向,一追究竟,即使是享有债款的人好心获得的赃物,也应追缴。”但由于该司法解说颁时刻为1992年,与1996.1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一、行为人将欺诈资产已用于偿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许其他经济活动的,假如对方明知是欺诈资产而收取,属歹意获得,应当一概予以追缴;如确属好心获得,则不再追缴。和公安部1997年1月9日宣布的《关于处理使用经济合同欺诈案子有关问题的告诉》第五条,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0条的规则有抵触。
因而,只需案外人获得金钱是好心的,国家就无权追缴。
行为人将欺诈资产已用于偿还债款、货款或许其他经济活动的,假如对方明知是欺诈资产而收取,属歹意获得,应当一概予以追缴;假如是好心的,不得追缴。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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