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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损伤膀胱 卫生院是否应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18:02
【案情】
    王某于2008年11月3日在吉水县一家城镇卫生院进行双侧输卵管手术,因王某在此前有“剖宫产”史,给手术带来必定的困难,卫生院的经管医师在手术顶用丝线缝扎止血时过深,致王某的膀胱危害。术后,王某呈现血尿、尿频等症状。 2008年11月14日王某在永丰县中医院进行膀胱镜查看,经查看确诊以为膀胱裂伤为丝线缝合。2009年2月24日王某在永丰县中医院进行手术,撤除原丝线。 过后两边未能达到共同调停定见,王某向法院申述,在诉讼中,经吉安市医学会对王某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以为:手术操作根本契合准则 ,但对手术顶用丝线缝扎止血时过深,致膀胱缝扎危害存在必定医疗缺点,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
    【不合】
    手术致膀胱危害,卫生院应否承当职责?
    第一种定见以为,卫生院不该承当补偿职责。理由是卫生院在为王某进行双侧输卵管手术时均按医疗操作规程进行,没有违规操作的行为。 手术后,用丝线缝合并无不当。其次,王某的膀胱危害不是因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引起,而是由其本身身体要素所造成的,王某于6年前行剖宫产手术,原切断周围疤痕粘连严峻,致使医师在手术中解剖层次紊乱无法详细分辩出血点在哪里。总之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49条规则:“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方不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卫生院应承当补偿职责。理由是只需王某能证明是在这家卫生院做的手术,且遭到危害,而卫生院不能证明其行为与王某的危害之间无因果联系和差错职责,则卫生院就应承当补偿职责。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49条规则:“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方不承当补偿职责”,但这是行政法规处理医疗事故的规则,咱们不能把《法令》规则的医疗事故行政处理职责构成要件照搬为民事补偿职责的构成要件,而应当按民法规则的侵权职责构成要件来检查和确定民事补偿职责。只需医疗危害现实契合侵权职责或违约职责的构成要件,医疗机构就应承当民事补偿职责。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构成行政处理的条件,而不是确定医方是否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必要条件。医疗危害补偿职责的构成要件包含违法行为、危害成果、违法行为与危害成果的因果联系、差错。卫生院在对王某行手术时虽操作根本契合准则不属医疗事故,但手术顶用丝线缝扎止血时过深 ,致膀胱缝扎危害存在必定医疗缺点,即卫生院的行为存在必定违法性,也既存在必定的差错;卫生院致王某的膀胱危害是现实,存在危害成果;至于其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这个举证职责在卫生院。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若干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卫生院未向法庭供给根据证明,其对王某施行的手术与王某的膀胱危害及手术后呈现的头昏、尿频、尿急的症状不存在因果联系及医疗差错,卫生院提不出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若干规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加以证明。没有根据或许根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因而卫生院应承当对王某的身体危害补偿职责。王某仅对医疗联系的存在、危害现实、危害结果负有举证职责,关于医疗事故危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联系,医疗行为有无差错等方面的举证,则归于一种可选择的权力。 对此能够举证,也能够不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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