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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该享受劳务派遣人员的税收优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2:38

最近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作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规则:“以劳务差遣方式作业的残疾人,归于劳务差遣单位的员工。劳务差遣单位可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告诉》(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告诉》)规则,享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劳务差遣的残疾人计入劳务差遣单位享用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告诉》(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含与企业树立劳作联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承受的劳务差遣用工人数。”劳务差遣人员计入用工单位享用税收优惠。
因而有人疑问了,劳务差遣人员究竟归于劳务差遣单位,仍是归于用工单位?
依据《劳作合同法》,劳务差遣人员归于劳务差遣单位的员工,但税收优惠适用状况的不同导致劳务差遣人员归属不同,二者并不矛盾。
促进残疾人作业方面,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则的是“安顿残疾人”,是指残疾人与企业构成劳作联系,使残疾人有收入、有保证。此处着重的是有作业。残疾人归于劳务差遣公司的员工,是劳务差遣公司“安顿”了残疾人,因而应当由劳务差遣公司享用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方面,税法和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则的是“从业人数”,是指是劳作者详细从事某种作业,而不管是谁的员工。此处着重的是干作业。劳务差遣人员在用工单位作业,即在用工单位“从业”,因而应当归于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
综上所述,享用税收优惠不同,劳务差遣人员计入劳务差遣公司仍是用工单位的规则也不同,留意区别,不能混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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