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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09:31

  市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债款人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公平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详细状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下总称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企业)进行的清算。  第三条企业清算作业的处理,由批阅企业的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批阅安排)担任,企业主管部门和财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依照各自的责任监督清算。  有国有财物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应承受国有财物处理、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清算,是指企业因运营期满,或许提早中止合同、规章并经批阅安排赞同闭幕,或许被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许被批阅安排依法吊销,对财物、债款和债款进行的整理结算。  第五条企业清算应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坚持公平合理、维护债款人及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准则,依照原赞同的合同、规章进行。  第六条清算分为一般清算和特别清算。  企业财物能够赔偿债款,而且董事会或处理安排(以下总称董事会)能自行安排清算作业的,依照一般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企业财物不能赔偿债款,或无法自行安排清算作业的,批阅安排能够依据企业、投资者的任何一方或债款人的恳求,或依其职权决议企业依照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一般清算不能正常进行,债款人、董事会或投资者的任何一方向批阅安排提出恳求并经赞同,能够转入特别清算程序。  企业因严峻亏本,无力清偿到期债款,债款人或许债款人向人民法院恳求宣告破产还账,人民法院裁决宣告企业进入破产还账程序后,其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处理。  第七条企业自开端清算之日起,除为清算意图或经批阅安排和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赞同而进行的民事活动外,应中止其他出产运营活动。
第二章一般清算程序  第八条企业开端清算的日期,按不同状况分为三种:  一、运营期满之日;  二、提早中止合同、规章并经批阅安排赞同闭幕之日;  三、被吊销或被撤消执照之日。  第九条企业清算期,从开端清算之日起至企业向财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完毕陈述并在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企业法人刊出挂号之日止,期限为90天。特殊状况需求延伸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恳求,由批阅安排会同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赞同。  第十条企业进行清算,应当组成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三人组成,并推举主任一人。  清算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派遣董事或延聘在我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  经董事会赞同,清算委员会能够延聘财务人员组成清算作业小组,处理详细清算业务。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自企业开端清算之日起7日内,将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企业主管部门审阅,报批阅安排存案。  企业主管部门或许批阅安排应当在接到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  第十二条清算期间,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董事会经过,能够解任或补派清算委员会成员:  一、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  二、债款人恳求并确有正当理由;  三、清算委员会成员逝世或许损失行为能力;  四、其他原因。  董事会解任或补派清算委员会成员必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审阅,报批阅安排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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