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公司分立的税收问题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00:27

公司分立触及各种税收问题,关于这些问题该怎样处理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有关公司分立税收处理的相关材料供您参阅!
1、公司分立所得税的处理
(1)公司分立所得税一般性处理
财税59号文将公司分立所得税一般性处理的规矩归纳为:
A、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财物应按公允价值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
B、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承认接受财物的计税根底。
C、被分立企业持续存在时,其股东获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D、被分立企业不再持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E、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本不得彼此结转补偿。
上述规矩实践是将存续公司(存续分立)或许闭幕公司(新设分立)向新设公司切割财物和负债的行为,在所得税的处理上视同财物和负债的转让行为,其间被分立公司为财物和负债的转让方,要承认转让所得,新设公司为财物和负债的受让方,要按照转让价格承认财物和负债计税本钱。比方:甲公司和乙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各持股50%,对A公司进行分立,A公司存续,甲持股100%,新设B公司,乙持股100%。A公司财物总值(净值)3000万元,负债1500万元,股东权益1500万元,在评价的根底上财物估值5000万元,负债估值1500万元,企业估值3500万元。如此切割给B公司的评价“净财物”额应当为1750万元。经洽谈甲乙赞同将公司分立基准日净值为1000万元,评价值为2000万元的一处房产和250万元的负债切割给B公司。
在上例中假如适用所得税的一般性处理,被分立的A公司就需求承认1000万元的收益,并入主营业务计缴企业所得税,由于它将计税本钱为1000万元的财物作价2000万元“出让”了。
从上例中咱们能够得出如下定论,在公司分立适用所得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
A、只需分立作价有增值,就可能使被分立公司发作所得税的交税责任;
B、但对“受让”财物的新设公司有利,会削减它的所得税交税责任(因折旧额会添加);
C、存续分立比新设分立会节省所得税(上例假如采纳新设分立,A公司因分立发作的收益就会添加至2000万元)。
(2)公司分立所得税特殊性处理
财税59号文将公司分立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的规矩归纳为:
A、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财物和负债的计税根底,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根底承认。
B、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财物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继承。
C、被分立企业未超越法定补偿期限的亏本额可按分立财物占悉数财物的份额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持续补偿。
D、被分立企业的股东获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悉数抛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根底应以抛弃“旧股”的计税根底承认。如不需抛弃“旧股”,则其获得“新股”的计税根底可从以下两种办法中挑选承认:直接将“新股”的计税根底承认为零;或许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财物占被分立企业悉数净财物的份额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根底,再将调减的计税根底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上述规矩实践是将存续公司(存续分立)或许闭幕公司(新设分立)将财物和负债切割给新设公司的行为,在所得税处理上视为非等价交换的搬运行为。尽管分立作价仍需求遵从公允作价和等价交换的准则,但被分立的公司勿需为分立作价的增值而承认收益,然后交税责任得到递延。比方:甲公司和乙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各持股50%,对A公司进行分立,A公司存续,甲乙仍各持股50%,新设B公司,甲乙也是各持股50%。A公司财物总值(净值)3000万元,负债1500万元,股东权益1500万元,在评价的根底上财物估值5000万元,负债估值1500万元,企业估值3500万元。如此切割给B公司的评价“净财物”额应当为1750万元。经洽谈甲乙决定将公司分立基准日净值为1000万元,评价值为2000万元的一处房产和250万元的负债切割给B公司。
在适用所得税的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被分立的A公司就不需求承认1000万元的分立收益,也不会就此承当所得税的交税责任,由于它将计税本钱为1000万元的财物尽管以分立作价2000万元的价格“出让”了,但它能够只承认1000万元。
从上咱们能够得出这样的定论,在公司分立适用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
A、存续公司和闭幕公司会递延自己的所得税交税责任;
B、但新设公司会因其财物计税本钱下降而使折旧削减,然后将存续或许闭幕公司节省的所得税给补足。
2、公司分立增值税的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财物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13号),“交税人在财物重组过程中,经过兼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法,将悉数或许部分什物财物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款、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交税规模,其间触及的货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财物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3年第66号),“交税人在财物重组过程中,经过兼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法,将悉数或许部分什物财物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款、负债经屡次转让后,终究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纳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财物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则,其间货品的屡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3、公司分立营业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财物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51号)规则,“交税人在财物重组过程中,经过兼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法,将悉数或许部分什物财物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款、债款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规模,其间触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公司分立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5号)规则,“按照法律规则或许合同约好,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出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子权属搬运、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该文件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5、公司分立契税的处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撑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37号)文件规则,公司按照法律规则、合同约好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出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接受原公司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出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作变化,出资人的出资份额能够发作变化。
6、公司分立印花税的处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3〕183号)规则,以分立方法建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今后新添加的资金按规则贴花。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