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股权转让与合伙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10:56
原告(被反诉人)杨xx
原告(被反诉人)诉称,白水县西固镇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告与被告一起出资。2005年3月2日,为了承认两边所占股份和出资额,经西固镇器休村党xx说事,签定了一份《协议书》。
该协议对两边所占的出资额和股份份额进行了承认,即被告占股份80%的份额,出资额240万元;原告占煤井股份20%的份额,出资额为60万元。一起约好,该煤矿自2005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由被告承包运营,在每吨煤价不低于70元,不高于150元的状况下,每年按十个月核算,由被告每月20日前付原告5.5万元。如不准时给付,付出违约金1万元,该协议还约好了其他事项。协议签定后,在开始两个月,被告如期付出了原告11万元。尔后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一向未付。
截止2007年3月底前,下欠原告十八个月的承包费99万元,原告屡次催要未果。原告曾于2007年元月向白水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因原告身患疾病不能出庭而撤诉。现原告身体已康复,而被告仍不付款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付截止2007年3月底之前的承包费99万元,并承当违约金16万元。
被告(反诉人)反诉及其辩称,白水县西固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原系股份制企业,后经被告出资购得一切股权,现实上成为独资企业。2005年3月2日,在受原告诈骗和钳制的状况下,违心肠签定了一份《协议书》,拟将其吸收为股东,约好由其出资60万元,言明该矿由被告运营,每月付出原告5.5万元。
但协议签定原告从被告处领取了2个月承包费11万元,一直未实践出资60万元,被告中止付出分红。被告以为原告未能取得白水县西固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成员,故不存在分红问题。该协议不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违反法令规则,存在一方不担危险,只享用分红的保底条款,原告签定合同是有不合法意图,且合同的规则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则,是一份无效合同,故应予免除,并返还已付的11万元及利息。
原协议内容的分红,而分红是公司运营过程中对股东权力的首要表现,也是股东出资的实践报答,故原告诉讼的主体应为公司,而申述被告,主体过错。
二、案子的现实:
庭审中,王xx以为杨xx没有出资60万元,没有股东资历,无分红权力。故要求对原告的诉讼恳求应予驳回,免除该协议并由原告返还所付出11万元盈利。庭审中杨xx以为自己不用出资60万元是隐名股东,依协议要求王xx付出其盈利99万元及违约金16万元,对王xx的反诉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判定:一、驳回杨xx的诉讼恳求。二、免除杨xx与王xx于2005年3月2日签定的协议书。三、杨xx返还王xx已付的11万元盈利款。
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所签定的2008年3月2日的协议书是股权转让协议,仍是合伙协议。
另一种定见以为,杨xx与王xx于2005年3月2日签定的关于西固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是一份由二人出资入伙,由王xx运营,盈利分配的合伙协议。该协议意思表明实在,应认定为有用合同,因为合伙法令关系最明显的特色便是一起出资,共担同运营,共担危险,盈亏与共,这是《民法通则》对合伙的法令规则,因为杨xx未依照协议约好出资,故不享有分红的权力。
所以原告杨xx恳求被告王xx付出合伙协议约好期间的每月分红5.5万元,并承当违约责任的诉讼恳求,依法应予驳回。因为杨xx未实践出资,存在对合伙协议实行的底子性违约,且现该合同期限已届满,不能实现合同的底子意图,被告王xx反诉要求免除合同,并由杨xx返还11万元的盈利的恳求应予支撑。
该协议书内容本质是一份合伙协议,即杨xx出资60万元入伙后又取得20%的股权,并对合伙后的运营状况两边进行了约好。本案两边尽管约好盈利分配计划,但未约好危险共担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规则,“制止合伙协议不得约好将悉数的盈利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许由部分合伙人承当悉数的亏本。”
本协议从内容上看,杨xx享用分红的权力,没有承当亏本的责任,也是与法相悖的,也违反了法令对“合伙”法令关系的一起出资,共担危险,盈亏与共的法令特色。一起在该协议届满前杨xx未出资,从底子上也丧失了实行该协议的根据,其恳求分红的权力,法院对其予以驳回是正确的。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