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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维修资金应在何时交给何人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02:27

由于我国物业管理立法较晚,因而至今仍没有出台专门的物业管理配套细则。现在关于公共修理基金的规则散见于国务院法令、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中,许多规则很不翔实。张徐宁举例说,依据《北京市房子土地管理局关于代收新建商品住宅修理基金有关问题的告诉》规则,商品住宅修理基金在处理立契过户手续时有必要足额交纳给房地产主管部门。实践中,一般是在新建小区没有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下,由物业公司代为收取这笔资金,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修理基金专用账户,待小区建立业主委员会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将所代管的修理基金及其利息或许净收益全额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对此,符启林以为,公共修理基金的收取人实际上是首期公共修理基金的代收者,购房者与公共修理基金的代收者之间是托付联系,从基金的安全及公正视点考虑,应当确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购房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而交纳时刻应当确认在处理房地产产权挂号之前,由于房子出售和处理产权中心存在时刻差,而这期间的房子一般处于保修期间,修理费用不应从公共修理基金中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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