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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和票据关系当事人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10:39
所谓收据联系是指由于收据行为而发生的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
在这种权力责任联系中,具有如下三个根本的当事人:
(l)发票人。发票人是指在收据上签名并宣布收据的人,或许说是签发收据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托付付款的人,有的状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承受收据并有权向付款人恳求付款的人。
除了三个根本当事人以外,收据还有如下一些非根本当事人。非根本当事人的状况较为杂乱,不同的收据行为发生不同的收据非根本当事人,如由于背书行为而发生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由于确保行为发生确保人和被确保人,由于参与行为发生参与人和被参与人等。
从方位上看,收据联系当事人可分为收据权力人(债权人)和收据责任人(债务人)。收据权力人是指持有收据,可依法向收据责任人建议收据权力即要求对方付款的人,又称持票人。收据债务人是指由于作了某种收据行为而依法应当担任或实行收据责任,即按规定向权力人付款的人。收据债务人有主债务人(又称榜首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又称第二债务人)之分。主债务人是指发票时的债务人,如汇票的发票人(承兑后为承兑人)、本票和支票的发票人。从债务人指非根本当事人中的债务人,如背书后的背书人等。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在实行收据责任(主要是向权力人付款)的次第是不同的。权力人首要应向主债务人恳求付款,只有当主债务人回绝承兑或付款时才向从债务人追索金钱。
从收据流转中的相应方位来区分,收据当事人又能够分为前手和背工。背书在前的为前手,背书在后的为背工。比方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乙再将其转让给丙,那么就甲和乙来说,甲为前手,乙为背工;就乙和丙来说,乙为前手,丙为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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