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政治权利有哪些具体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08:44
1992年4月3日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证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作了如下规则:
第八条 国家保证妇女享有与男人相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妇女有权经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办理国家业务,办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办理社会业务。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人相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恰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份额。
第十一条 国家活跃培育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有必要坚持男女相等的准则,注重培育、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国家注重培育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能够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引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 关于有关保证妇女权益的批判或许合理主张,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用;关于有关损害妇女权益的申述、指控和检举,有关部门有必要查清现实、负责处理,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限制或许打击报复。
第八条 国家保证妇女享有与男人相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妇女有权经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办理国家业务,办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办理社会业务。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人相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恰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份额。
第十一条 国家活跃培育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有必要坚持男女相等的准则,注重培育、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国家注重培育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能够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引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 关于有关保证妇女权益的批判或许合理主张,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用;关于有关损害妇女权益的申述、指控和检举,有关部门有必要查清现实、负责处理,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限制或许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