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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分期债务的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08:19
问:我公司与长沙某核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签定了《一进一出停车场体系设备置办合同书》,合同约好:我公司为对方置办一进一出停车场体系设备,价值92000元,并依照对方的要求,将该设备装置在长沙某酒店。
合同签定后的5日内,对方向我公司付出合同总价款的30%。设备到工地后,对方付出合同总价的50%。整个设备装置调试结束1个月后的5日内,对方付出合同总价的15%。剩下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运营1年后,在1周内付清。我公司将设备运抵酒店,设备装置调试结束,可是直到现在,对方仅付出了第一次的30%金钱,仍有70%的金钱未付出给我公司,且对方以第二、三期货款已超越诉讼时效为由回绝付出。请问我公司是不是现已无权追索余下的金钱了?
答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则,同一笔债款分期实行的,诉讼时效从最终一期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从以上所陈说的现实来看,依照合同约好,长沙某核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应在体系装置调试结束1年后的一周内,即付出合同总价的5%的质量保证金,该笔金钱是整个合同债款的最终一期金钱,其实行期限届满之日。因而,两边合同债款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至今没有超越诉讼时效。因而,你地点的公司应赶快提起裁定或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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