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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顺序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05:12

   内容摘要:在我国的新破产立法中,员工债务的优先清偿次序应怎么确认,一直是一个严峻的争议问题。企业破产时对员工的正当权益有必要予以妥善维护,对员工债务更是应当予以充沛清偿,这不仅是员工在破产法上的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公民在宪法上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力。可是,将规模如此之广的员工债务悉数放在物权担保债务之前清偿的立法形式是不当的,违反了市场经济运转的根本规律,在法理根据、处理问题的根本思路以及发作的实践结果等方面都存在严峻的问题。
   关键词:破产清偿优先次序 员工债务维护
   一、
   在我国的新破产立法中,员工债务(指员工工资、应由企业缴付的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根本社会保险费用和免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债务)的优先清偿次序应怎么确认,其因企业无担保产业缺乏清偿而与物权担保债务发作对立时何者更为优先,一直是一个严峻的争议问题。在现行破产法中,员工债务尽管被列为榜首清偿次序,但其根本性质仍归于一般债务,有必要在物权担保债务及破产费用之后清偿。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或许会呈现员工债务因破产产业过少,或破产企业首要产业上均设定有物权担保,仍无法取得全额清偿的现象。因为现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准则尚不行健全,对员工债务如不予以充沛清偿将影响到社会的安靖与公正,所以怎么处理其在此种情况下的清偿问题,由谁来实践承当清偿职责,便成为破产立法中一直争议不休的难题。
   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度审议的《破产法草案》依然保持现行破产法的规矩形式,并未给员工债务以优先于物权担保债务的清偿位置。有人对此种规矩形式提出对立定见,在少数人提出的将员工债务放在破产费用之前或之中清偿的建议因不符合破产法的根本规律被否定之后,争议的焦点会集在员工债务与物权担保债务在清偿次序上何者优先的问题上。一种观念以为,员工债务应放在物权担保债务之前清偿,这样才干表现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确保员工债务即便在破产企业大都产业都已设定物权担保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充沛清偿。另一种观念则清晰表明对立,以为如员工债务优先于物权担保债务清偿,将损害商品交易安全,损坏物权担保准则,违反市场经济规矩,并或许引发严峻的金融风险。
   全国人大法工委修改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2次审议的《破产法草案》,采用了将员工债务悉数放在物权担保债务之前清偿的建议。但在2004年12月下旬预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付诸表决通过期,却遭到一些单位的激烈对立,在最终一刻,新破产法的立法程序因这一严峻争议未能妥善处理而被暂时中止了。可是,笔者以为,对以这一联系千百万员工利益的大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进行研究和评论。
   二、
   企业破产时对员工的正当权益有必要予以妥善维护,对员工债务更是应予以充沛清偿,这不仅是员工在破产法上的权力,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公民在宪法上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力。可是,将规模如此之广的员工债务悉数放在物权担保债务之前清偿的立法形式是不当的,违反了市场经济运转的根本规律,在法理根据、处理问题根本思路以及发作的实践效果等方面都存在严峻的问题,并且只是依托采纳这一种办法处理员工债务清偿问题也是不行的,对物权担保债务人更是不公正的。此外,在新破产法立法过程中,早已清晰政策性破产是仅适用于特别时期、特别情况下的部分国有企业的一种过渡性办法,将在新破产法通往后期限废弃,彻底走上依法破产之路(也就是说,供认政策性破产是违反法治准则的)。而现在立法草案的规矩实践上是把本来仅有条件地适用部分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中的员工债务清偿次序普遍推广到了一切企业,可以说是使一切企业都走上了政策性破产之路,明显也是与破产立法主旨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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