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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纠纷裁定书范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03:42
原告卞某
托付署理人施某,崇明县某上海离婚律师服务所工作者。
托付署理人施某。
被告顾某。
托付署理人卞某(系顾某妻子)。
原告卞某与被告顾某、顾某生活费胶葛一案,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申述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由署理审判员朱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08年8月被告顾某病故身亡,原告于8月16日撤回了对被告顾某的诉讼,本院口头裁决予以允许。2008年10月20日,本案依法转为一般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卞某于2008年10月29日以两边胶葛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允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允许原告卞某撤回申述。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折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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