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产品未签订代销协议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22:14【问题】
企业对外代销产品,期限超越180天而且没有代销合同。请问,这是否归于代销事务,应该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回答】
代销联系的建立有必要签定代销协议,未签定代销协议应按照正常出售行为进行涉税处理,包含代销产品的退回等。此外,在确定为代销联系的前提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则,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将货品交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代销或许出售代销货品,视同出售货品。因而,不管是企业将货品交给别人代销或许企业出售别人交给代销的货品,均视同出售,应该交纳增值税。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则,托付其他交税人代销货品,增值税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许收到悉数或许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宣布代销货品满180天的当天。
因而,企业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许货款的状况下,应在宣布代销货品满180天的当天承认增值税交税责任,应按照规则核算交纳增值税,与受托方是否将货品出售无关。如有托付方将托付代销产品退回的状况,则应依据状况视同退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