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不同人但单起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怎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10:17
我国刑法规则,偷盗罪的科罪是需求抵达必定的金额才能够科罪,那么有的偷盗人员屡次偷盗,并且受害人是不同的人,堆集金额现已到达了能够科罪的金额,那么问题就呈现了,屡次偷盗不同人但单起数额达不到立案规范怎样确认,今日听讼网的小编总结了我国刑法对偷盗罪的规则。请咱们仔细阅读。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正为:“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或许屡次偷盗、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操控,并处或许单处分金;”而偷盗罪修正前的规则是:“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操控,并处或许单处分金;”不难看出刑法修正案(八)对偷盗行为的入罪规模扩展了,即屡次偷盗、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的,不论是否到达数额较大的规范,只需施行上述行为,均构成偷盗罪。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规则:二年内偷盗三次以上的,应当确以为“屡次偷盗”。不合法进入供别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阻隔的居处偷盗的,应当确以为“入户偷盗”。带着枪支、爆炸物、操控刀具等国家制止个人带着的器械偷盗,或许为了施行违法违法带着其他足以损害别人人身安全的器械偷盗的,应当确以为“带着凶器偷盗”。在公共场所或许公共交通工具上偷盗别人随身带着的资产的,应当确以为“扒窃”。
一、“屡次偷盗”的寓意
根据有关司法解说对《刑法》中的多人、屡次的解说,“多”都表述为“三”以上,而“次”便是标明量数,因而,对“屡次偷盗”应当了解为施行三次以上的偷盗行为。
二、“屡次偷盗”的确认
1.有必要是在两年内施行三次以上的偷盗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屡次施行偷盗行为属接连犯,应以偷盗罪一罪累计其违法数额,若到达数额较大的科罪规范,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屡次偷盗”也归于接连犯,在偷盗数额确认方面当然共同,但并不以偷盗数额到达数额较大为仅有科罪规范。换言之,假如行为人在两年内施行了三次以上的偷盗行为,尽管偷盗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科罪规范,也应当作偷盗罪处理。因为立法者将“屡次偷盗”入罪,正是出于冲击“屡次偷盗”行为人偷盗习性这一人身危险性的需求。因而,假如行为人在两年内施行的偷盗行为未达三次,应从司法上确认其还没有构成偷盗习性,其人身危险性还不足以惩罚予以冲击。可是假如其累计偷盗数额到达数额较大的科罪规范,应以偷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屡次偷盗”构罪不需求到达数额较大的科罪规范。偷盗罪作为成果犯,以数额较大为确认其是否建立违法的规范。在刑法的立法沿革中,一直是将数额较大作为偷盗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也称偷盗罪为数额犯。可是实践中存在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规则:偷盗公私资产,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规范能够依照前条规则规范的百分之五十确认:(一)曾因偷盗受过刑事处分的;(二)一年内曾因偷盗受过行政处分的;(三)安排、操控未成年人偷盗的;(四)自然灾祸、事端灾祸、社会安全事情等突发事情期间,在事情发生地偷盗的;(五)偷盗残疾人、孤寡老人、损失劳动能力人的资产的;(六)在医院偷盗患者或许其亲朋资产的;(七)偷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的;(八)因偷盗构成严重结果的。
数额尽管是情节确认的一个要素,但数额并不等同于情节。情节除包括数额以外,还包括违法的片面动机、客观体现及其结果、违法的时刻、地址、手法等其他影响行为的社会损害性的要素。因为情节犯的情节归于科罪情节,情节的具有即标明行为的社会损害性已到达建立违法所需求的程度,因而以行为次数作为科罪根据的“屡次偷盗”规范与数额较大同属偷盗罪的构罪规范,两者是并排的挑选联系,具有等价性,并无位阶不同。数额是否较大并不影响“屡次偷盗”是否建立偷盗罪,而只是“屡次偷盗”的裁夺量刑规范。
3.正确确认“次”。关于行为人在不同的时刻、不同的地址施行的三个偷盗行为,确认其构成“屡次偷盗”并无争议。可是关于在接连时刻内对同一泊车棚的三辆自行车或许同一楼道的三个住户施行偷盗的,是确以为一次偷盗仍是“屡次偷盗”,理论和实践中历来存有争议。有论者以为上述情况中行为人系根据一个归纳的犯意,而完整地施行了一系列连接的偷盗动作,只能确以为一罪。这种观念只重视了时刻的接连性、行为的重复性,而忽视了违法目标及地点空间的独立性。在一个公共的泊车棚里,每个车主只对自己的自行车具有所有权,资产的相对独立性决议了空间的相对独立性,车主的操控权只是约束在相对狭小的停放空间即泊车位,而不能延伸到该车泊车位以外的空间。所以,在公共场所偷盗自行车的,只需发生了必定位移就归于既遂,并不因为还在公共场所而以为是未遂。相同地,同一楼道的不同住户,有着肯定的私密性与独立性,甲家不会且不能等同于乙家或许丙家。所以,该观念不符合一次违法行为的时刻接连性和空间同一性的要求。笔者以为,应当以时刻是否相同或许接连、空间是否相对同一、目标是否同一这三个充沛必要条件作为判别规范,关于在相同的时空规模内,针对同一目标施行的一次偷盗,便是一次偷盗行为;在同一接连的时刻,三次进入同一楼道的三户住户家中进行偷盗,尽管行为人是根据同一的犯意,但因为是针对不同的居民家中施行的,在空间上和目标上并非同一,应确以为三次偷盗,而不是一次偷盗;同理,对同一泊车棚等公共场所接连偷盗三辆自行车的,也应当确以为三次偷盗。
三、对相关问题的了解
1.行为人在两年内施行三次以上偷盗行为,悉数或许部分行为归于“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的,是否能够确以为“屡次偷盗”?尽管《刑法》将“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独自入罪,且无次数的约束。可是咱们要注意到“屡次偷盗”中的偷盗行为,涵盖了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行为。在条文的摆放上,“屡次偷盗、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是平行的摆放,并且《刑法》条文对“屡次偷盗”的偷盗行为并没有进行约束性地规则。换言之,“屡次偷盗”与“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不只不相互排挤,并且还能够相互容纳存在。因而,行为人在两年内施行三次以上的偷盗行为,若悉数或许部分行为系“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既归于“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也归于“屡次偷盗”,依法都构成偷盗违法,应累计确认其违法行为次数和数额,并酌情予以从重处分。实践中,应防止人为地将“屡次偷盗”与“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分裂的知道与做法,致使放纵部分偷盗违法。
2.“屡次偷盗”包括已被行政处分的偷盗行为。实际中,有的惯偷在遭到屡次行政处分后,不思悔改,依然进行偷盗活动,可是常常被抓都因为偷盗数额达不到科罪规范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否对该些已被行政处分过的偷盗行为不能再进行刑法点评?有论者提出确认“屡次偷盗”,应当将受过行政处分的偷盗行为也核算在内。行为人是否是常习犯,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某种违法习性,详细规范如下:一是看其是否长时刻从事某种违法违法行为,二是看其在遭到行政处分后,是否悔改,不再从事某种违法违法行为。若行为人屡教不改,则反映出此人的某种违法习性现已构成并根深柢固,再运用行政处分手法,已不能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因而彻底有必要以惩罚手法进行惩办。部分《刑法》条文和有关司法解说也标明晰这一态度。所以,关于行为人因偷盗二次被行政处分后再偷盗,且三次偷盗均发生在两年以内的,应当确以为“屡次偷盗”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3.偷盗未遂不影响“屡次偷盗”的确认。 “屡次偷盗”并非以每一次偷盗行为均既遂为建立规范,因为“屡次偷盗”的立法本意是遏止和消除有偷盗习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然后到达保护公私产业的合法权益的意图,因而偷盗未遂行为足以标明行为人的偷盗习性,标明其不只产生了偷盗犯意,并且付诸实践,其片面恶性程度与偷盗既遂行为并无质的不同。因而,“屡次偷盗”是以在两年时刻规模内施行的偷盗行为次数为根据,而不是以取得资产的数额巨细作为规范,从必定意义上来说,三次行为中一次或许二次偷盗未遂不影响“屡次偷盗”的确认,也不适用未遂的规则。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当场抓获的偷盗行为都处于未遂阶段,若将这些偷盗未遂行为一概不计入“屡次偷盗”次数,无疑是在放纵违法。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正为:“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或许屡次偷盗、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操控,并处或许单处分金;”而偷盗罪修正前的规则是:“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操控,并处或许单处分金;”不难看出刑法修正案(八)对偷盗行为的入罪规模扩展了,即屡次偷盗、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的,不论是否到达数额较大的规范,只需施行上述行为,均构成偷盗罪。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规则:二年内偷盗三次以上的,应当确以为“屡次偷盗”。不合法进入供别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阻隔的居处偷盗的,应当确以为“入户偷盗”。带着枪支、爆炸物、操控刀具等国家制止个人带着的器械偷盗,或许为了施行违法违法带着其他足以损害别人人身安全的器械偷盗的,应当确以为“带着凶器偷盗”。在公共场所或许公共交通工具上偷盗别人随身带着的资产的,应当确以为“扒窃”。
一、“屡次偷盗”的寓意
根据有关司法解说对《刑法》中的多人、屡次的解说,“多”都表述为“三”以上,而“次”便是标明量数,因而,对“屡次偷盗”应当了解为施行三次以上的偷盗行为。
二、“屡次偷盗”的确认
1.有必要是在两年内施行三次以上的偷盗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屡次施行偷盗行为属接连犯,应以偷盗罪一罪累计其违法数额,若到达数额较大的科罪规范,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屡次偷盗”也归于接连犯,在偷盗数额确认方面当然共同,但并不以偷盗数额到达数额较大为仅有科罪规范。换言之,假如行为人在两年内施行了三次以上的偷盗行为,尽管偷盗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科罪规范,也应当作偷盗罪处理。因为立法者将“屡次偷盗”入罪,正是出于冲击“屡次偷盗”行为人偷盗习性这一人身危险性的需求。因而,假如行为人在两年内施行的偷盗行为未达三次,应从司法上确认其还没有构成偷盗习性,其人身危险性还不足以惩罚予以冲击。可是假如其累计偷盗数额到达数额较大的科罪规范,应以偷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屡次偷盗”构罪不需求到达数额较大的科罪规范。偷盗罪作为成果犯,以数额较大为确认其是否建立违法的规范。在刑法的立法沿革中,一直是将数额较大作为偷盗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也称偷盗罪为数额犯。可是实践中存在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规则:偷盗公私资产,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规范能够依照前条规则规范的百分之五十确认:(一)曾因偷盗受过刑事处分的;(二)一年内曾因偷盗受过行政处分的;(三)安排、操控未成年人偷盗的;(四)自然灾祸、事端灾祸、社会安全事情等突发事情期间,在事情发生地偷盗的;(五)偷盗残疾人、孤寡老人、损失劳动能力人的资产的;(六)在医院偷盗患者或许其亲朋资产的;(七)偷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的;(八)因偷盗构成严重结果的。
数额尽管是情节确认的一个要素,但数额并不等同于情节。情节除包括数额以外,还包括违法的片面动机、客观体现及其结果、违法的时刻、地址、手法等其他影响行为的社会损害性的要素。因为情节犯的情节归于科罪情节,情节的具有即标明行为的社会损害性已到达建立违法所需求的程度,因而以行为次数作为科罪根据的“屡次偷盗”规范与数额较大同属偷盗罪的构罪规范,两者是并排的挑选联系,具有等价性,并无位阶不同。数额是否较大并不影响“屡次偷盗”是否建立偷盗罪,而只是“屡次偷盗”的裁夺量刑规范。
3.正确确认“次”。关于行为人在不同的时刻、不同的地址施行的三个偷盗行为,确认其构成“屡次偷盗”并无争议。可是关于在接连时刻内对同一泊车棚的三辆自行车或许同一楼道的三个住户施行偷盗的,是确以为一次偷盗仍是“屡次偷盗”,理论和实践中历来存有争议。有论者以为上述情况中行为人系根据一个归纳的犯意,而完整地施行了一系列连接的偷盗动作,只能确以为一罪。这种观念只重视了时刻的接连性、行为的重复性,而忽视了违法目标及地点空间的独立性。在一个公共的泊车棚里,每个车主只对自己的自行车具有所有权,资产的相对独立性决议了空间的相对独立性,车主的操控权只是约束在相对狭小的停放空间即泊车位,而不能延伸到该车泊车位以外的空间。所以,在公共场所偷盗自行车的,只需发生了必定位移就归于既遂,并不因为还在公共场所而以为是未遂。相同地,同一楼道的不同住户,有着肯定的私密性与独立性,甲家不会且不能等同于乙家或许丙家。所以,该观念不符合一次违法行为的时刻接连性和空间同一性的要求。笔者以为,应当以时刻是否相同或许接连、空间是否相对同一、目标是否同一这三个充沛必要条件作为判别规范,关于在相同的时空规模内,针对同一目标施行的一次偷盗,便是一次偷盗行为;在同一接连的时刻,三次进入同一楼道的三户住户家中进行偷盗,尽管行为人是根据同一的犯意,但因为是针对不同的居民家中施行的,在空间上和目标上并非同一,应确以为三次偷盗,而不是一次偷盗;同理,对同一泊车棚等公共场所接连偷盗三辆自行车的,也应当确以为三次偷盗。
三、对相关问题的了解
1.行为人在两年内施行三次以上偷盗行为,悉数或许部分行为归于“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的,是否能够确以为“屡次偷盗”?尽管《刑法》将“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独自入罪,且无次数的约束。可是咱们要注意到“屡次偷盗”中的偷盗行为,涵盖了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行为。在条文的摆放上,“屡次偷盗、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是平行的摆放,并且《刑法》条文对“屡次偷盗”的偷盗行为并没有进行约束性地规则。换言之,“屡次偷盗”与“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不只不相互排挤,并且还能够相互容纳存在。因而,行为人在两年内施行三次以上的偷盗行为,若悉数或许部分行为系“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既归于“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也归于“屡次偷盗”,依法都构成偷盗违法,应累计确认其违法行为次数和数额,并酌情予以从重处分。实践中,应防止人为地将“屡次偷盗”与“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分裂的知道与做法,致使放纵部分偷盗违法。
2.“屡次偷盗”包括已被行政处分的偷盗行为。实际中,有的惯偷在遭到屡次行政处分后,不思悔改,依然进行偷盗活动,可是常常被抓都因为偷盗数额达不到科罪规范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否对该些已被行政处分过的偷盗行为不能再进行刑法点评?有论者提出确认“屡次偷盗”,应当将受过行政处分的偷盗行为也核算在内。行为人是否是常习犯,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某种违法习性,详细规范如下:一是看其是否长时刻从事某种违法违法行为,二是看其在遭到行政处分后,是否悔改,不再从事某种违法违法行为。若行为人屡教不改,则反映出此人的某种违法习性现已构成并根深柢固,再运用行政处分手法,已不能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因而彻底有必要以惩罚手法进行惩办。部分《刑法》条文和有关司法解说也标明晰这一态度。所以,关于行为人因偷盗二次被行政处分后再偷盗,且三次偷盗均发生在两年以内的,应当确以为“屡次偷盗”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3.偷盗未遂不影响“屡次偷盗”的确认。 “屡次偷盗”并非以每一次偷盗行为均既遂为建立规范,因为“屡次偷盗”的立法本意是遏止和消除有偷盗习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然后到达保护公私产业的合法权益的意图,因而偷盗未遂行为足以标明行为人的偷盗习性,标明其不只产生了偷盗犯意,并且付诸实践,其片面恶性程度与偷盗既遂行为并无质的不同。因而,“屡次偷盗”是以在两年时刻规模内施行的偷盗行为次数为根据,而不是以取得资产的数额巨细作为规范,从必定意义上来说,三次行为中一次或许二次偷盗未遂不影响“屡次偷盗”的确认,也不适用未遂的规则。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当场抓获的偷盗行为都处于未遂阶段,若将这些偷盗未遂行为一概不计入“屡次偷盗”次数,无疑是在放纵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