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之前的要约是指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15:05
合同要约是指要约人以期望对方赞同此种条件的状况下,向相关被要约人提出的行为。被要约人依据本身的状况确认是否应该赞同此种条件。那么,要约应当怎么签定呢?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规定。以供咱们阅览,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一、合同签定之前的要约是指什么
1、要约的概念及其必要条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别人作出的以必定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
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要约要获得法令效能,应该具有如下条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标明。
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仍是法人,是自己仍是署理人能够在所不问,便他有必要是在客观上能够确认的人。只要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许诺。
(2)要约有必要具有缔结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应标明,一饱尝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的束缚,与之树立合同联系。
(3)要约有必要是向相对人宣布的意思标明。不然,就没有许诺的目标,也不行能有许诺法令作用的发作。要约的相对人能够是特定的人,也能够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宣布要约,一般是某一详细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宣布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社会宣布的要约,如赏格广告。
(4)要约的内容有必要详细、确认。要约的意图在于获得相对人的许诺,树立合同联系。要约能否为相对人所承受,关键是拟缔结的合同对其亦有利。
因而,要约除须标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希望以外,还须标明拟缔结合同的首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劳、实行期限、地址和办法,违约职责,争议的处理办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许诺。
2、要约的办法。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标明,能够以书面办法作出,也能够以对话办法作出。书面办法,包含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信件。终究以什么办法作出,应依据法令规定或详细合同而定。法令规定某种要约有必要选用书面办法的,应依照法令规定;无法令规定的,当事人可视详细合同自由选择要约办法。
3、要约的法令效能和要约的撤回、吊销。
要约的收效时刻因要约办法的不同而不同。对话办法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收效能;书面办法的要约于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
选用数据电文式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接纳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
从理论上说,要约的效能包含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的拘束力两个方面。但在事实上,要约一般关于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只是在法令上获得许诺的权力,并不因而承当有必要许诺的职责。要约的拘束力,一般是指在要约的有用期间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动要约的内容,更不得随意撤回要约。不然,由此而给受要约人形成危害的,有必要承当补偿的职责。
可是,归于以下状况之一的,要约对要约人不再具有拘束力:
(1)回绝要约的告诉抵达要约人的;
(2)要约人依法吊销要约的;
(3)许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许诺的;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
(5)要约人逝世或损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许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吊销的。
要约收效前是能够撤回的。要约人撤回要约,应当向对方宣布告诉。撤回要约的告诉先于或一起抵达对方的,撤回收效。
撤回告诉依照一般景象能够先期抵达或许一起抵达对方,因途中妨碍而迟到的,收到人应当于收到撤回告诉时立行将迟到的景象告诉对方;未当即告诉对方的,视为撤回告诉未迟到。迟到的撤回告诉无效。
要约也是能够吊销的。吊销要约的告诉应当在受要约人宣布许诺告诉之前抵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景象要约不得吊销:
(1)要约人确认了许诺期限或许以其他办法明示要约不行吊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以为要约是不行吊销的,并现已为实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合同签定过程中的许诺是指什么
1、许诺的概念及其必备条件。
许诺,是指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完全赞同要约内容的意思标明。有用的许诺,必人备如下条件:
(1)许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许诺是一种有相对人思标明,因而,许诺非受要约人作出不行。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赞同的意思标明,也不能以为是许诺。受要约人,一般是指受要约人自己,但也包含其授权的署理人。署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许诺与受要约人的许诺具有平等效能。
(2)许诺有必要是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宣布。所谓“合理期限内”是指:要约确认许诺期限的,所确认的期限内即为合理期限;要约未确认许诺期限的,一般以为合理的时刻内即为合理期限。
(3)许诺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者,则是一种新的要约。所谓“实质性改变”,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期限、实行地址和办法、违约职责和处理争议办法等的改变。
2、许诺的办法。作为意思标明的许诺,其表现办法应与要约相一致,即要约以什么办法作出,许诺也应以什么办法作出。许诺的办法还应留意三个问题:
(1)关于以对话办法作出要约的许诺,除要约有期限外,一般应即时作出,往后许诺的,要约人有权回绝。
(2)依法有必要以书面办法缔结的合同,其许诺有必要以书面办法作出。
(3)除有特别规定或约好外,缄默沉静不能视为许诺的办法。
3、许诺的收效时刻和许诺撤回。许诺的收效,也就意味着合同建立,因而,许诺时刻至关重要。在我国,许诺收效时刻按《合同法》的规定是:“许诺告诉抵达要约人时收效。
以上便是小编为咱们收拾的有关问题进行的回答。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合同的要约能够书面做出,具有相应的法令效能,能够进行吊销或许自己回收,和许诺一起存在。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合同签定之前的要约是指什么
1、要约的概念及其必要条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别人作出的以必定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
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要约要获得法令效能,应该具有如下条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标明。
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仍是法人,是自己仍是署理人能够在所不问,便他有必要是在客观上能够确认的人。只要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许诺。
(2)要约有必要具有缔结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应标明,一饱尝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的束缚,与之树立合同联系。
(3)要约有必要是向相对人宣布的意思标明。不然,就没有许诺的目标,也不行能有许诺法令作用的发作。要约的相对人能够是特定的人,也能够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宣布要约,一般是某一详细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宣布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社会宣布的要约,如赏格广告。
(4)要约的内容有必要详细、确认。要约的意图在于获得相对人的许诺,树立合同联系。要约能否为相对人所承受,关键是拟缔结的合同对其亦有利。
因而,要约除须标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希望以外,还须标明拟缔结合同的首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劳、实行期限、地址和办法,违约职责,争议的处理办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许诺。
2、要约的办法。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标明,能够以书面办法作出,也能够以对话办法作出。书面办法,包含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信件。终究以什么办法作出,应依据法令规定或详细合同而定。法令规定某种要约有必要选用书面办法的,应依照法令规定;无法令规定的,当事人可视详细合同自由选择要约办法。
3、要约的法令效能和要约的撤回、吊销。
要约的收效时刻因要约办法的不同而不同。对话办法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收效能;书面办法的要约于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
选用数据电文式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接纳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
从理论上说,要约的效能包含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的拘束力两个方面。但在事实上,要约一般关于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只是在法令上获得许诺的权力,并不因而承当有必要许诺的职责。要约的拘束力,一般是指在要约的有用期间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动要约的内容,更不得随意撤回要约。不然,由此而给受要约人形成危害的,有必要承当补偿的职责。
可是,归于以下状况之一的,要约对要约人不再具有拘束力:
(1)回绝要约的告诉抵达要约人的;
(2)要约人依法吊销要约的;
(3)许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许诺的;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
(5)要约人逝世或损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许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吊销的。
要约收效前是能够撤回的。要约人撤回要约,应当向对方宣布告诉。撤回要约的告诉先于或一起抵达对方的,撤回收效。
撤回告诉依照一般景象能够先期抵达或许一起抵达对方,因途中妨碍而迟到的,收到人应当于收到撤回告诉时立行将迟到的景象告诉对方;未当即告诉对方的,视为撤回告诉未迟到。迟到的撤回告诉无效。
要约也是能够吊销的。吊销要约的告诉应当在受要约人宣布许诺告诉之前抵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景象要约不得吊销:
(1)要约人确认了许诺期限或许以其他办法明示要约不行吊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以为要约是不行吊销的,并现已为实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合同签定过程中的许诺是指什么
1、许诺的概念及其必备条件。
许诺,是指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完全赞同要约内容的意思标明。有用的许诺,必人备如下条件:
(1)许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许诺是一种有相对人思标明,因而,许诺非受要约人作出不行。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赞同的意思标明,也不能以为是许诺。受要约人,一般是指受要约人自己,但也包含其授权的署理人。署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许诺与受要约人的许诺具有平等效能。
(2)许诺有必要是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宣布。所谓“合理期限内”是指:要约确认许诺期限的,所确认的期限内即为合理期限;要约未确认许诺期限的,一般以为合理的时刻内即为合理期限。
(3)许诺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者,则是一种新的要约。所谓“实质性改变”,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期限、实行地址和办法、违约职责和处理争议办法等的改变。
2、许诺的办法。作为意思标明的许诺,其表现办法应与要约相一致,即要约以什么办法作出,许诺也应以什么办法作出。许诺的办法还应留意三个问题:
(1)关于以对话办法作出要约的许诺,除要约有期限外,一般应即时作出,往后许诺的,要约人有权回绝。
(2)依法有必要以书面办法缔结的合同,其许诺有必要以书面办法作出。
(3)除有特别规定或约好外,缄默沉静不能视为许诺的办法。
3、许诺的收效时刻和许诺撤回。许诺的收效,也就意味着合同建立,因而,许诺时刻至关重要。在我国,许诺收效时刻按《合同法》的规定是:“许诺告诉抵达要约人时收效。
以上便是小编为咱们收拾的有关问题进行的回答。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合同的要约能够书面做出,具有相应的法令效能,能够进行吊销或许自己回收,和许诺一起存在。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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