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16:31司法实践中,人们关于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赔偿案子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没有争议,可是,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争议仍是比较大的。由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 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危害时起核算”的了解不同,法官们做法也各异,主要有:事端发作之日(严厉含义上说之日不精确,应当为次日,下同)、事端职责认定书送达之日、医治完结之日。依据诉讼时效准则的价值取向,本律师更倾向于事端职责认定书送达之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现论述理由如下:
首要,交通事端职责认定书送达曾经权力人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力的现实,开端核算诉讼时效期间缺少前提条件。诉讼时效准则意图是催促权力人及时行使权力,假如权力人怠于行使权力超越必定期间权力就不受法令强制维护。既然是怠于行使权力,便是说权力人客观上能够行使权力但片面上没有行使权力。交通事端发作时,权力人客观上彻底不具有行使人身危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例如:危害巨细底子无法确认导致诉讼请求无法详细确认,交警没有出具事端职责认定书导致职责人以及职责巨细无法确认,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赔偿案子立案亦要求有必要供给交通事端职责认定书……这些必定导致权力人在客观上彻底不可能经过诉讼行使权力,权力人此刻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力的现实,因而,交通事端发作时不能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其次,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赔偿案子不同于一般的人身危害赔偿案子,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应当有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68条“人身危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伤显着的,从受损伤之日起算;损伤其时未曾发现,后经查看确诊并能证明是由危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之规定,针对的是一般人身危害赔偿。尽管一般人身危害赔偿也存在受损伤之日很难确认危害巨细等要素不利于权力人行使权力,可是,人民法院立案并没有要求有必要供给特别的资料,在客观上,一般人身危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力人行使权力并不存在无法跨越的妨碍,诉讼时效期间能够开端核算。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赔偿案子立案时人民法院要求有必要供给交通事端职责认定书,假如没有交通事端职责认定书,法院就不予立案,交通事端职责认定书就成为该类人身危害赔偿案子权力人在客观上能否行使权力的要害,而一般人身危害赔偿在客观上并不要求有必要具有这样的条件。因而,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赔偿案子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不应当早于交通事端职责认定书送达之日,不然,机械的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68条对权力人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