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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的一些看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11:18
一、案情
2002年12月某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水受同案人丁某明(在逃,另案处理)的纠合,与同案人余某军(在逃,另案处理)欲经验被害人叶某红。于当天下午带着刀具窜到福州红宝石娱乐城邻近,被告人黄某水进入红宝石桌球大厅观察,发现叶某红在内打桌球,即回来通知丁某明,并从丁某明处拿来一把刀,三人持刀冲入桌球大厅朝正在打桌球的叶某红乱砍乱刺,叶某红见状即持球杆抵御,被告人黄某水从桌旁冲出朝被害人叶某红的腹部捅一刀。挂彩后的叶某红逃出桌球大厅。期间,叶某红的侄儿叶某国协助叶某红反抗过程中右大腿被人刺了一刀,倒在大厅内。被告人黄某水和余某军、丁某明行凶后先后逃出桌球大厅时将行凶用的二把刀丢掉在桌球店门口。被害人叶某国被送医院抢救无效逝世,被害人叶某红挂彩后经医院救治脱险。经法医鉴定,死者叶某国因锐器刺伤右大腿股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逝世;被害人叶某红腹部被锐器刺伤,致腹壁贯穿伤,属轻伤(侧重)。
又查,现场证人付某山、徐某华、付某元、桂某龙、张某仙中无一人能证明叶某国右大腿上的伤是何人所形成的。而被告人黄某水自公安侦办至一审庭审过程中一直招认,在捅完叶某红之后,叶某红冲出桌球厅,其和余某军紧追这以后,叶某国去拦丁某明。二人追逐到商贸街时叶某红逃脱,此刻丁某明跟上,通知他们二人自己被人抱住,他捅了其间一人一刀,并屡次用电话联络,了解到被捅的人已逝世,且系叶某红的侄儿。关于黄某水三人追逐叶某红的先后次第状况,能够得到现场证人徐某华的证言印证,该证言证明黄某水三人跑出红宝石桌球厅时,黄某水、余某军在前,丁某明在后。并且,据被害人叶某红陈说,其冲出桌球厅后,曾停下回头看见丁某明和“别鸡”(即余某军)在红宝石门口在砍一个人,过后经了解,此人即自己侄儿叶某国。因而,现有依据并不能证明是黄某水刺了叶某国那一刀。
此外,福州市某底层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定书及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上诉人黄某水因犯收买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日期为2002年3月20日。
  二、审判
一审法院以为,被告人黄某水受别人纠合,参加结伙持刀成心损伤被害人叶某红,在行凶过程中又伤及被害人叶某国,致叶某国逝世、叶某红轻伤的严重成果,其行为已构成成心损伤罪,且系累犯。依法以成心损伤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水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强、叶某红经济损失各5000元人民币,并对补偿总额人民币82997元负连带职责。
被告人黄某水对刑事部分判定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定未上诉,已发作法律效力。上诉人黄某水上诉称,叶某国的逝世是丁某明个人形成的,其自己并未损伤叶某国。
二审法院以为,上诉人黄某水受纠合伙同别人,寻觅报复方针,结伙持刀砍刺被害人叶某红,在一同行凶过程中又致被害人叶某国逝世,致一死一轻伤的严重成果,其行为已构成成心损伤罪。对本案成果应一同承当职责。黄某水曾因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违法,属累犯,应从重处分。归纳考虑其在一同违法中的效果及其情节,原判量刑侧重,应予纠正。原判确定的底子现实清楚,底子依据确凿,科罪精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理由予以部分采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则,判定:一、吊销原审判定的第一项,即吊销被告人黄某水犯成心损伤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定;二、上诉人黄某水犯成心损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三、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人黄某水是否要对叶某国的逝世成果担任,负什么样的责?假如黄某水不用对叶某国的逝世成果担任,则其只对叶某红的轻伤成果担任,适用刑法第234条第一款有关轻损伤的规则,最高只能判三年有期徒刑;而假如有必要对叶致圣国的逝世成果担任,则适用第234条第二款有关损伤致死的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二者量刑上相差悬殊。这一问题,在刑法理论上,实践上涉及到的是一同违法中施行过限问题。笔者试着作如下分析:
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以为,“在确定一同施行犯的施行过限的时分,有必要留意调查施行犯对某一暂时起意的违法行为是否知情。在一般状况下,假如底子不知情,就谈不上对该违法行为具有罪行。因而该违法行为归于施行过限,不知情的施行犯对此不负刑事职责。假如是知情的,即片面上对该违法行为是忍受的,尽管没有亲手施行,也应承当刑事职责,该违法行为就不是施行过限。①”刑法学家的这一论说,为咱们供给了处理施行过限问题的一般辅导准则,但其尚没有论及实践违法中的详细景象。
笔者以为,一同违法中的施行过限,要差异于两种景象:一是一同违法人在损伤某特定目标时,一同损伤了与该目标在一同的其别人员。在这种状况下,对一切的伤亡成果均应由一同违法人一同承当,因为尽管指向的目标是清晰的,但可确定被告人在施行损伤行为时,片面上对伤及无辜人员的行为是持听任情绪的;二是在施行损伤特定目标过程中,其别人员虽不是与特定目标在一同,但其是对一同违法人的行为进行阻挠、阻挠,与特定目标一同反抗,而被其间一名违法人所损伤,且损伤为一同违法人所共知。在这种状况下,其别人员的伤亡成果也应由一同违法人一同承当,因为该人员的阻挠行为是针对一同违法,其间一名违法人对该人员的损伤是其他一同违法人所共知的,片面上也是持听任的情绪。
本案被告人黄某水参加结伙持刀一同损伤被害人叶某红,致其轻伤(侧重),且系叶某红伤口的首要致害人(刺中腹部),构成成心损伤罪,对成心损伤叶某红无疑要承当首要职责。但其没有施行损伤被害人叶某国的行为,叶某国的逝世系其他一同违法行为人超出原先一同预谋的犯意外的损伤行为所形成的,因而,要确定被告人黄某水对叶某国的逝世是否应当负有职责,关键是要调查在其他一同违法行为人施行这一损伤行为其时黄某水的片面状况,即黄某水是否明知并期望或许听任其他一同违法行为人对叶某国的损伤。
回到案子现实,本案中存在几个情节:1、黄某水三人共谋成心损伤的目标是清晰的,即被害人叶某红,且黄某水知道叶某红的(黄某水受丁某明指使检查叶某红是否在红宝石桌球厅)。但从被告人供述来看,黄某水从始至终否定知道叶某国,更不知道叶某国与叶某红的联系。2、据现场证人付某元证言,案发其时叶某红在从里往外数第二张桌子打球,自己在最外一张桌子看球,叶某国也在里面看球。但叶某红陈说,案发其时叶某国并没和自己在一同。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图来看,该桌球厅内共有5张桌球桌,极有或许叶某国在其他桌子旁看球,但未与叶某红在一同。3、因为在场一切证人均未能证明叶某国怎么被损伤,该案两名被告人又在逃,现只能结合叶某红的陈说和黄某水的供述来判别叶某国被损伤时现场状况,即叶某红被捅伤后挣脱冲出桌球厅,被告人三人紧追这以后,黄某水和余某军在前,丁某明在后(这一点现场证人徐某华可印证),叶某国抱住丁某明,被丁某明捅中右大腿。据付某元证言称,“从发作打架,至叶某红跑出桌球室大约有一分钟多时刻,很快”。4、从黄某水的每次供述来看,其称有见到丁某明被“一个戴眼镜,大约20多岁,矮矮胖胖的人”抱住,但一直否定见到丁某明捅刺被害人叶某国,仅在庭审中称过“没见到丁某明捅,只见到一戴眼镜的在地上挣扎,有流血,个子矮矮胖胖的”。
上述情节假如足以确定,则标明,在一同损伤叶某红告一段落,被告人追逐叶某红过程中,叶某国的阻挠行为是针对其间一名违法人,而不是针对一切的违法人施行,丁某明捅刺叶某国现在也没有依据证明黄某水是知情的,据此,或答应以为,叶某国的逝世应当归于一同成心外的施行过限行为所形成的,不应由一切一同违法人承当,而应由损伤施行人承当。
可是,正如前述,上述情节只要证人证言支撑,无其他证据能够佐证,该案其他两名一同违法行为人又在逃,假如确定黄某水只对叶某红的轻伤成果担任,最高判三年有期徒刑,又恐有放纵违法之虞。在此状况下,审判实践中则较多地从客观主义动身,依照所谓“底子现实清楚、底子依据确凿”的准则,在量刑上予以酌情考虑,不纠緾于违法行为人片面状况确定这一复杂问题,这虽是一种名利的做法,但也不失为惩罚全体正义。本案一审法院判黄某水无期徒刑,明显具有客观主义的颜色,二审法院“归纳考虑其在一同违法中的效果及其情节”,以为“原判量刑侧重,应予纠正”,酌情改判其十二年有期徒刑。笔者以为这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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