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10:58
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或许不承当民事职责:
(一)确保期间,债款人答应债款人转让债款而未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的;
(二)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改变主合同而未获得 书面赞同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
(三)在一般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或许法令规定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即债款人未经过提起诉讼或请求裁定的方法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并且,一般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款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
(四)在连带职责确保中,债款人在确保合同约好的或许法令规定的确保期间内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五)同一债款既有人的确保又有物的确保以外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债款人抛弃物的担保的,确保人在债款人抛弃权力的范围内革除确保职责;
(六)主合同当事人两边即债款人与债款人勾结,骗得确保人供给确保的,以及主合同债款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使确保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供给确保的,所订的确保合同无效,确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
相关法令可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 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享有债款人的抗辩权。
债款人抛弃对债款的抗辩权的,确保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款人行使债款时,债款人依据法定事由,对立债款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确保期间,债款人依法将主债款转让给第三人的,确保人在原确保担保的范围内持续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
第二十三条 确保期间,债款人答应债款人转让债款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确保人对未经其赞同转让的债款,不再承当确保职责。
第二十四条 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改变主合同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款既有确保又有物的担保的,确保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
债款人抛弃物的担保的,确保人在债款人抛弃权力的范围内革除确保职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确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
(一)主合同当事人两边勾结,骗得确保人供给确保的;
(二)主合同债款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使确保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供给确保的。
(一)确保期间,债款人答应债款人转让债款而未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的;
(二)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改变主合同而未获得 书面赞同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
(三)在一般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或许法令规定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即债款人未经过提起诉讼或请求裁定的方法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并且,一般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款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
(四)在连带职责确保中,债款人在确保合同约好的或许法令规定的确保期间内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五)同一债款既有人的确保又有物的确保以外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债款人抛弃物的担保的,确保人在债款人抛弃权力的范围内革除确保职责;
(六)主合同当事人两边即债款人与债款人勾结,骗得确保人供给确保的,以及主合同债款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使确保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供给确保的,所订的确保合同无效,确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
相关法令可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 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享有债款人的抗辩权。
债款人抛弃对债款的抗辩权的,确保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款人行使债款时,债款人依据法定事由,对立债款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确保期间,债款人依法将主债款转让给第三人的,确保人在原确保担保的范围内持续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
第二十三条 确保期间,债款人答应债款人转让债款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确保人对未经其赞同转让的债款,不再承当确保职责。
第二十四条 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改变主合同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款既有确保又有物的担保的,确保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
债款人抛弃物的担保的,确保人在债款人抛弃权力的范围内革除确保职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确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
(一)主合同当事人两边勾结,骗得确保人供给确保的;
(二)主合同债款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使确保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供给确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