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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需要哪些资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16:29

出产企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应供给下列材料:
(一)出口发票;
(二)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中远期结汇证明;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凭据。
(六)企业托付出口,还须供给署理出口证明、署理出口协议副本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凭据。
出产企业自货品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越90天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据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品核算交税。但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按以下规则履行:
出产企业处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没有到期结汇的,也可不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这种状况下,出产企业最迟须在货品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将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在外)供给给主管退税部分。
但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自发作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品退(免)税时,有必要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交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则期限内处理出口退(免)税挂号的;
(三)财政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品退(免)税时屡次呈现过错或不精确状况的;
(四)处理出口退(免)税挂号不满一年的;
出口企业自初次申报处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涵申报出口货品退(免)税时,有必要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改制、改组以及兼并、分立等原因新建立偏重新处理出口退(免)税挂号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本条所列其他景象,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按规则采纳过后审阅。
(五)有偷税、躲避追缴欠税、骗得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载的;
(六)有违背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处理规则其他行为的。
经退税部分审阅,对审阅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品已退(免)税款一概追回;未处理退(免)税的,不再处理退(免)税。
别的,依据国税函[2005]1051号、国税发[2006]91号文的规则,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展开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供给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从2006年6月1日起(以出口企业的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进一步扩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于供给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规模。详细是:
(一)北京市扩展到全市一切出口企业;
(二)广东省扩展到广州市、中山市、梅州市一切出口企业;
(三)辽宁省扩展到沈阳市一切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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