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尽力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19:53在稳妥事端发作时,被稳妥人有一项重要的职责,便是极力采纳必要的办法,避免或许削减稳妥产业的丢失。这是一项法定职责,被稳妥人应当仔细实行这项职责。稳妥事端发作后,一旦发作稳妥产业丢失,虽然被稳妥人能够从稳妥人那里取得经济补偿,但仍然会对其出产或日子带来晦气影响。对稳妥人来说,须付出稳妥赔偿金,经济上也要受丢失。稳妥事端发作后如不活跃采纳办法,避免事端影响延伸,产业丢失扩展,对被稳妥人和稳妥人都晦气,所以被稳妥人也应担负起避免或削减稳妥产业丢失的职责。一般状况下,被稳妥人对稳妥产业的功能、稳妥事端现场及其周围状况比较了解,被稳妥人假如极力采纳办法,关于避免丢失的扩展或许削减丢失的程度是有很大协助的。所谓“必要的办法”,是指为避免稳妥事端的扩展而对稳妥产业进行抢救、维护和收拾等办法。
被稳妥人为避免或许削减稳妥产业丢失而采纳施救、维护、收拾等办法,必定要有必定的费用开销。因为被稳妥人的产业现已投保,从某种意义上说,被稳妥人的这些费用是为稳妥人的利益而开销的。因而,稳妥法规则,被稳妥人为避免或许削减稳妥标的丢失而付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稳妥人来承当。因为被稳妥人的这种费用开销与其稳妥产业因稳妥事端所遭受的丢失具有不同的性质,而且这种性质的费用开销不该超越稳妥产业的丢失数额,所以,对被稳妥人这种费用开销,稳妥人所承当的数额在稳妥标的丢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核算,最高不得超越稳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