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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有哪些法律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20:34
金融信任的法令特征
金融信任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依照托付人的要求或指明的特定意图,收受、司理或运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其他产业等的金融事务。
1.对受托人有特定的要求。在国外,一般是信任出资公司或银行的信任事务部。在我国,受托者有必要是契合法定条件并经审阅同意的金融机构,但商业银行依《商业银行法》规则不得运营信任事务。未经同意,任何部分、单位禁绝运营金融信任事务,制止个人运营金融信任事务。
2.金融信任是从单纯保管、运用产业的信任展开而来的现代信任,具有资金融通和产业办理的两层功能。
3.金融信任有必要选用书面形式建立,并经过签订合同,清晰信任各方的权利义务。
4.金融信任事务是一种他主运营行为,即受托人要依照托付人的意旨被动地展开详细事务,因而,受托人对信任产业运用危险仅负有限职责。这种有限职责首要限定在受托人要对因违反信任意图而形成信任产业损失负补偿职责。在我国,信任事务危险的承当因信任的详细景象不同而不同:信任存款的危险悉数由受托人承当;托付借款与出资的首要危险由托付方承当;甲类信任借款与出资危险首要由托付方承当;乙类信任借款与出资的危险由托付人和受托人按约好的份额承当。
5.金融信任是金融机构以盈利为意图而开办的一项金融事务,因而,受托金融机构依据事务的性质,依照实绩分红的准则,依法获得必定的收益和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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