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方法》第七十三条规则:
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维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维护现场,致使事端根本现实无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
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先行
补偿。超出职责限额的部分,依照下列规则承当补偿职责:
(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当悉数补偿职责;两方或许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均匀分管补偿职责;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行人发作交通事端,机动车一方有上述行为,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办法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