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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 第十二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8:44

第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应当揭露监督办理程序,树立监督办理责任准则和内部监督准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揭露监督办理程序,树立监督办理准则的规矩。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作为我国对银行业金融组织及其事务活动施行监督办理的组织,承担着规范银行业金融组织行为,防备和化解银行业危险,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责任。为了保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履行好责任,银行业监督办理法赋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依法能够行使一些权利,如按照法令、行政法规拟定、发布对银行业金融组织及其事务活动监督办理的规章、规矩;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拟定银行业金融组织的审慎运营规矩;对银行业金融组织的事务活动及其危险情况进行现场查看或许非现场监管;进行现场查看时,能够进入银行业金融组织进行查看;能够问询银行业金融组织的作业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查看事项作出阐明;能够查阅、仿制银行业金融组织与查看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对或许被搬运、藏匿或许毁损的文件、材料予以封存;能够查看银行业金融组织运用电子计算机办理事务数据的体系;对违背审慎运营规矩的银行业金融组织,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许其行为严峻危及该银行业金融组织的稳健运转、危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同意,能够差异景象,采纳责令暂停部分业、中止同意开办新事务,约束分配盈利和其他收入,约束财物转让,约束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许约束其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档办理人员或许约束其权利,中止同意增设分支组织等监管办法。为了防备和化解银行业危险,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银行业金融组织的监督办理,适当地强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的权利是必要的,但在强化权利的一起,有必要树立健全监督准则,加强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及其作业人员的监督制约,避免发作腐败现象和职务违法犯罪。为此,这次拟定银行业监督办理法,在总结曩昔人民银行监督查看银行业金融组织作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对银行业金融组织及其事务活动施行监督办理的特色,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及其作业人员承受监督作出了严厉而详细的规矩,本条便是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及其作业人员履行责任有必要恪守法令,承受监督,规范监管行为的一项规矩。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履行责任,首要有必要要按照法定职权,严厉法令。按照法定职权,严厉法令便是法令必严。能否做到法令必严,衡量的客观规范之一便是法令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因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要根据本法及相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拟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监督办理程序,并将监督办理程序揭露,承受监督。揭露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对银行业金融组织及其事务活动施行监督办理应当遵从的基本准则之一。本法第四条规矩,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对银行业施行监督办理,应当遵从依法、揭露、公正和功率的准则。揭露准则既要求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将对银行业金融组织监督办理的法令、行政法规以及按照法令、行政法规拟定的规章、规矩发布,也要求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将对银行业金融组织监督办理的程序揭露。揭露监督办理程序,意图是依法承受监督,使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的监督办理行为和监督办理进程具有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避免各种违法行为的发作,促进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依法、公正地展开监督办理作业,加强责任意识。故本条规矩,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应当揭露监督办理程序,增强监管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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