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规则雏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04:52依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令的规矩,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当民事职责的安排;公司法人便是以公司名义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当而且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当民事职责的民事主体,它分为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方式。公司以其悉数财物对公司的债款承当职责,股东或称投资人仅以其出资额或持有的公司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款只能由公司法人自行独立承当,债务人不能直接对股东提出补偿恳求,股东免受债务人的追索。这便是公司法人品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职责。此刻,公司法人的独立品格便成了债务人向股东追索职责的“屏障”、“面纱”。跟着商场经济的日益开展,股东乱用公司法人品格,然后危害公司自身或债务人利益的景象层出不穷。为维护正常的商场经济秩序,平衡公司与股东的权力职责以及股东与债务人的危险,完成法令的公正与正义,有必要对现行的公司法人品格独立准则和股东有限职责准则加以修正和弥补。当公司法人的独立品格被股东(特别是操控股东)不妥运用,公司的法人品格掩盖了股东个人的不法行为,形成了相对的债务人合法利益的危害时,对公司的法人独立品格不予以考虑,而直接追查公司股东的个人职责。这就引起对公司法人独立品格的否定。一、公司法人品格否定规矩的意义公司法人品格否定规矩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始于美英,德国称之为“直索”,指为阻挠对公司独立品格的乱用和维护公司债务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详细法令关系中的特定现实,而否定公司与其背面的股东各自独立的品格及股东的有限职责,责令公司的股东(包含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务人或公共利益直接担任,以完成公正、正义方针之要求而建立的一种法令办法。也便是指,在特定法令关系中,关于乱用公司法人品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致使债务人或社会利益受有危害的,法院不再考虑公司的独立品格,而责令不正当行为人直接对公司债款承当无限职责的一种规矩。这样,当因某些股东乱用公司法人品格而形成公司法人缺少独立性品格特征时,在特定的法令关系中且根据特定的事由,就能够适用公司法人品格否定规矩,否定乱用者的有限职责,直接追查其对公司法人债款的无限职责,公司债务人有权直接向股东追索,然后遏止出资人或其别人使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品格躲避法定或约好职责,危害债务人利益。需求留意的是,公司法人品格否定,只是在详细的法令关系中且根据特定事由,才否定公司法人的独立品格,直接使股东对公司的债款或行为承当职责,或放下公司的存在从头确认股东应承当的职责。它并不是对公司独立法人品格全面的、永久的掠夺,亦不是对法人规矩自身的全盘否定,而是严厉遵从了公司法人品格的本质内在。公司法人品格否定的效能规模仅限于特定法令关系中,一般公司的独立法人品格在某方面被否定,但并不否定公司在其他方面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因而,公司法人品格否定的效能是相对的而非肯定的;只针对个案,不能遍及适用。二、公司法人品格否定规矩的理论、法令根底和司法探究迄今为止,我国法令没有详细清晰的规矩公司法人品格否定规矩。可是,这并非就没有理论和法令依据。法学研讨中,各派学说公认“有危害必有救助”;民法规矩的“公正准则”、“诚笃信用准则”和“阻止权力乱用准则”等既然是全部民事活动应当遵从的基本准则,当然也应当是公司法人品格否定规矩的法令根底。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和发布的一系列审判事例,就包含了公司法人品格否定规矩思维的巨大亮光。如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单位和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款谁来承当问题的批复》中规矩:“行政单位开办的企业,公司停办后,凡契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阻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矩》第六条、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关于在进一步整理中整理各类公司的告诉》第三条第一款的规矩,应由直接同意的事务主管部门担任整理,企业、公司所负债款先由企业、公司的产业清偿,对缺乏部分由直接同意开办企业的事务主管部门或开办公司的呈报单位担任清偿。”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五十一条规矩:“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吊销,有清算安排的,以该清算安排为当事人;没有清算安排的,以作出吊销决议的组织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吊销或许歇业后民事职责承当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94(4)号批复)规矩:“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尽管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践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许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矩的数额,或许不具有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确定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职责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当。”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矩(试行)》中规矩:“被执行人无产业清偿债款,假如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能够裁决改变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规模内,对请求执行人承当职责。”在1992“海南中建第六工程局承揽公司与海南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琼山钟诚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南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子买卖合同纠纷案”和1994年“贵州省泰平建造开展总公司诉贵州省群众房地产开发公司、贵州省房地产开发联合公司债款纠纷”案子中都适用了公司法人品格否定法理,令公司法人品格混淆者承当了连带职责,然后司法审判向公司法人品格否定法理靠近了。因而,将来的有关立法活动彻底能够更进一步清晰、详细地在法令中规矩公司法人品格否定规矩,以习惯日益开展变化的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规矩(一)》(征求定见稿)中,现已清晰详细地规矩人民法院能够在详细案子中适用公司法人品格否定规矩,并对适用公司法人品格否定规矩的相关景象进行了标准。信任不久有关公司法人品格否定规矩的司法解释的正式出台,将会处理广阔债务人的法令困惑。三、公司法人品格否定规矩的适用条件如前所述,公司法人品格否定的效能是相对的而非肯定的;是个案的,而非遍及适用的。因而,公司法人品格规矩的适用有必要具有相应条件。 (一)公司法人的建立合法有用,并已获得独立法人品格适用公司法人品格否定的目标只能是具有合法有用之独立法人品格的公司。假如公司的独立法人品格根本就未合法有用存在,当然也就无所谓股东乱用公司品格,更谈不上以此为据否定法人的独立品格。 (二)存在股东乱用公司法人品格的景象股东存在乱用公司法人品格的行为,这是公司法人品格否定适用的前提条件。公司法人品格乱用者应限定为对公司握有本质操控能力的股东,即操控股东。没有股东乱用公司法人品格,就不存在对公司法人品格的否定。人民法院当且仅当详细法令关系中存在乱用公司法人品格的特定事由时,才能够判令操控股东对公司债务人直接承当民事职责。股东乱用公司法人品格的景象大致有: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出资;乱用公司法人品格躲避法定或约好职责而诈骗债务人,如公司未经债款清偿即悄然闭幕,公司财物被股东等人分割殆净,债务人利益严峻遭到危害;公司本质股东仅为一人;与公司法人之间公私不分、财政事务紊乱、子公司实为母公司分支组织;恣意干与公司的详细运营活动,公司损失运营自主性,而致其形骸化,其运营、决议计划、产业等实践上彻底处于操控股东的分配之下;公司空壳运营;等等不胜枚举。 (三)公司法人品格乱用行为客观上形成了债务人等别人利益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成果这种危害能够是既有产业的削减,也能够是未来可等待利益的逸失。假如虽有公司法人品格乱用行为,但未形成任何第三人利益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也并未躲避法定或约好职责,则不该适用公司法人品格否定规矩。因而,提出适用公司法人品格否定规矩诉讼恳求的人,应当是公司法人品格乱用行为的受害者,公司或公司股东不能自己提起公司法人品格否定的诉讼。未经受害者的请求,法院不该当自动适用这一规矩。 (四)公司法人品格乱用行为与实践民事危害成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间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追查乱用公司品格行为法令职责的根底,受危害的当事人有必要证明其所受危害与公司法人品格乱用的不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然,不能适用公司法人品格否定规矩。一起,适用公司法人品格否定规矩而向其直索债务,直接要求其承当民事职责的目标应当是乱用公司法人品格的股东个人,不该当及于公司其他股东。未曾乱用公司法人品格的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款依然只应当以其出资额为限承当有限职责。四、公司法人品格否定规矩的立法展望前面说过,现行《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有关法令对公司法人品格否定规矩都没有清晰、详细的规矩,这形成了司法实践的一系列困惑与费事,无法有用地对由于乱用公司法人品格而遭受危害的债务人予以其期盼的法令救助。因而,在即将对《公司法》进行的修正中,彻底有必要对乱用公司法人品格现象进行束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草案)》(2004年7月5日征求定见稿)第十九条第一款规矩:“公司股东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力,不得乱用公司有限职责危害公司债务人和其他好坏关系人的利益。”这尽管现已清晰阻止乱用公司有限职责,但依然没有进一步清晰公司法人品格否定规矩,缺乏以制裁违禁者。为此,笔者主张在正式修正《公司法》时,将其改为:“公司股东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力,不得乱用公司法人品格危害公司债务人和其他好坏关系人的利益;股东乱用公司法人品格危害公司债务人和其他好坏关系人的利益的,应当承当由此发生的法令职责。”然后在立法上真正建立公司法人品格否定规矩。这一立法设想应当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得以完成。对此,笔者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