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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服务期是如何确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9:34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则,试用期的上限依据劳作合同期限设定:劳作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1个月;劳作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6个月。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则,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在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专项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情况下,能够与该劳作者缔结协议,约好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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