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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和领养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12:34

咱们一般所说的“领养”,便是法令上的“收养”,指经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含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育。领养别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契合法令规则的条件和程序。我国维护合法的收养联系。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婚姻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规则。
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的联系虽不是由血缘联系而发作的,但是以两边自愿为准则,一经合法建立,就应视为血亲联系,遭到法令的维护。依照我国现行法令的规则,养爸爸妈妈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力和责任,与亲爸爸妈妈子女相同,两边均不得优待和遗弃。养子女和亲生爸爸妈妈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因领养联系的建立而完结。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改变民事权力、责任的重要法令行为,它触及对未成年人的抚育教育、对老年人的奉养搀扶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令联系。收养这一法令行为的意图在于使没有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人们之间发作拟制的法令上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独收养时是养父或许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
收养行为一旦发作法令效力,便发作两个方面的法令作用:
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发作法定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
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爸爸妈妈之间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联系一起消除。
因为收养法令行为能够导致当事人人身联系和民事权力责任的改变,所以法令关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则比较严厉的条件,其间包含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则,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则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则等。契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相等、洽谈的基础上,达到收养协议,依照法令规则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挂号后,收养联系便发作法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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