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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17:36

银行抵债财物,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款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什物财物或财产权力。抵债财物办理分为获得、保管和处置3个关键环节,每个环节的管帐与税务处理都存在差异,导致了损益核算和应交税额核算的差异,本文将要点论述银行获得抵债财物的税务和管帐处理。
入账价值与计税根底差异
管帐处理上,银行抵债财物办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规则,银行获得抵债财物时,按实践抵债部分的借款本金和已承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财物入账价值,银行为获得抵债财物付出的抵债财物欠缴的税费、垫支的诉讼费用和获得抵债财物付出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财物价值。银行在获得抵债财物过程中,向债款人收取补价的,依照实践抵债部分的借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财物入账价值。由此看来,方法是依照《企业管帐准则第7号——非钱银性财物交流》的规则,即“以换出财物的账面价值和敷衍出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财物的本钱”来承认抵债财物入账价值,以“实践抵债”作为入账价值承认和计量的起点,与用于抵债的物和权力等财物自身的价值(价格)无关。
可是,笔者以为,赔偿的债款是借款,非钱银性财物交流准则并不适用于抵债财物的管帐核算。在管帐准则中,以物抵债被认定为债款重组,《企业管帐准则第12号——债款重组》规则,以非现金财物清偿债款的,债款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财物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发作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发作债款转股权的,应将因抛弃债款而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承以为对债款人的出资。因为抵债财物持有期限的规则,对这类股权出资,银行做买卖性金融财物进行核算。
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五十八条规则,经过捐献、出资、非钱银性财物交流、债款重组等方法获得的固定财物,以该财物的公允价值和付出的相关税费为计税根底。第七十一条规则,经过付出现金以外的方法获得的出资财物,以该财物的公允价值和付出的相关税费为本钱。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则,企业实践发作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开销,包含本钱、费用、税金、丢失和其他开销,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管帐准则核算,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与税法发作时刻性差异;按方法核算,为获得抵债财物付出的抵债财物欠缴的税费、垫支的诉讼费用计抵债财物价值入账价值,与税法发作永久性差异;向债款人收取的补价冲减入账价值,与税法发作时刻性差异。
收入承认时刻差异
管帐处理上,方法规则,银行按抵债财物入账价值顺次冲减借款本金和应收利息,抵债金额超越借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在未实践回收现金时,暂不承以为利息收入,待抵债财物处置变现后,再将实践可冲抵的表外利息承以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收入承认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23号)规则,金融企业按规则发放的借款,归于未逾期借款(含展期),应依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准则,按借款合同承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核算利息,并于债款人敷衍利息的日期承认收入的完成;归于逾期借款,其逾期后发作的应收利息,应于实践收到的日期,或许虽未实践收到,但管帐上承以为利息收入的日期,承认收入的完成。别的,运营税暂行法令第十二条规则,运营税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为交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财物或许出售不动产并收讫运营收入金钱或许获得讨取运营收入金钱凭证的当天。运营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则,获得讨取运营收入金钱凭证的当天,为书面合同承认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因而,银行获得抵债财物时,关于借款期限内(含展期)的表外利息,应申报交纳运营税,抵债财物入账后,应依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准则,先承认借款表表里利息收入,再承认借款本金,管帐处理与税法规则不共同,两者发作时刻性差异。
借款丢失预备处理差异
管帐处理上,方法规则,银行已计提的借款丢失预备在财物获得时,不予冲减和转回,而是在抵债财物处置时结转损益。《企业管帐准则第12号——债款重组》规则,以非现金财物清偿债款的,债款人已对债款计提减值预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预备,减值预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税务处理上,以非钱银财物清偿债款和发作债款转股权的,均要承认有关债款清偿所得或丢失。因而,关于借款丢失预备的处理,管帐准则与税法规则是共同的,但方法与税法规则不共同,发作时刻性差异。
抵债损益承认差异
管帐处理上,方法规则,银行在获得抵债财物时,公允价值与抵债借款本息的差额不承认损益。税务处理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规则,以非钱银财物清偿债款,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钱银性财物、按非钱银性财物公允价值清偿债款两项事务,承认相关财物的所得或丢失。发作债款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款清偿和股权出资两项事务,承认有关债款清偿所得或丢失。在抵债财物损益承认上,管帐处理与税法规则不共同,两者发作时刻性差异。
事例:A公司向B银行借款1000万元,因运营情况恶化,该公司在借款到期之前,与B银行达到抵债协议,以A公司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的房产和50万元现金补价赔偿欠缴的借款本息。B银行获得该房产时,账面反映该笔借款表内欠息50万元,表外欠息200万元,为获得抵债财物付出抵债财物欠缴的税费12万元,房产过户契税48万元,计提借款丢失预备金10万元。不考虑其他要素,B银行按方法规则作如下管帐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待处理抵债财物1060
贷:借款——A公司 1000
应收利息——A公司 50
银行存款 10。
抵债财物的入账价值高于借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作待承认的利息登记表外账,即收到抵债财物待承认利息140万元。
税务处理:该笔借款表外欠息200万元,依据税法规则,其运营税交税责任已发作,因而,B银行应纳运营税及附加为200×5.5%=11(万元),抵债房产的计税根底为1200 48=1248(万元),可抵扣差异为1200-1000-50 50 10-11=199(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99×25%=49.75(万元)。
借:运营税金及附加 11
贷:应交税金——运营税 11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49.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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