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05:56
摘要:
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授权最高人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等部分地区展开刑事案子速裁程序进行试点作业(以下简称《决议》)。针对这一《决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4年8月22日发布了《刑事案子速裁程序变革的方针是优化司法资源,进步案子审理的质量和效》(以下简称《方法》),规则了这次刑事案子速裁程序试点的条件、规模、法令帮助、发动程序、运转程序、停止程序、根本流程、处理案子的期限等详细的作业方法;司法部于2014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实在发挥职能效果做好刑事案子速裁程序试点相关作业的告诉》(以下简称《司法部告诉》),要求试点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法令帮助组织在试点的人民法院、看守所建立法令帮助作业站,派驻法令帮助值勤律师,及时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给法令协助;公安部也于2014年11月20日发布了《公安部试点作业的告诉》(以下简称《公安部告诉》),要求试点当地的干警,在认识到展开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作业的重要意义后,仔细贯彻履行《决议》和《方法》的作业要求,协作、合作当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法令帮助组织,在保证办案质量的条件下进步诉讼功率。依照这些《决议》、《方法》、《告诉》的要求进行试点,无疑使这些刑事案子的处理程序简练、流程简化、期限短,下降了诉讼本钱,对进步了诉讼功率,缓解了我国司法资源相对缺少与刑事案子不断增多的实际对立,为未来推进这个程序顺畅进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堆集可行经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但该程序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背离了该程序进步诉讼功率的建立初衷。本文仅对辩解问题作扼要的论说。
刑事案子速裁程序变革的方针是优化司法资源,进步案子审理的质量和功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则:“保证精确、及时地查明违法事实,正确使用法令,赏罚违法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所以,保证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充沛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力相同非常重要,而辩解律师,是在保证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略中,充任适当重要的人物。从试点状况看,试点速裁程序的刑事案子,大多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延聘律师为其辩解。而在这些《决议》、《方法》、《告诉》中,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延聘律师辩解的问题上,虽然均有假如没有延聘辩解人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令帮助请求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时向法令帮助组织传达。法令帮助组织也要及时处理,指使法令帮助律师为其辩解。可是,在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延聘辩解人或许请求法令帮助律师为其辩解的问题上,依然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榜首、刑事速裁程序案子的办案时刻短,没有时刻延聘律师。
依据《方法》规则,侦办机关的办案时刻是: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侦办终结;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时刻是:一般应当在受理案子后八个作业日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议,提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书面主张,并充沛听取违法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定见;人民法院的办案时刻是: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七个作业内审结。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则:“违法嫌疑人自被侦办机关榜首次讯问或许来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托付辩解人;在侦办期间,只能托付律师作为辩解人。被告人有权随时托付辩解人。”也明确规则了侦办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奉告和传达的职责。可是,有许多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因为本身不明白法令,或许榜首次面对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行使国家追诉权力时,尤其是在讯问过程中,一般都承受着公权力对其的心思和身体形成的很大压力,没有考虑或许没有时刻去考虑是否延聘辩解人或许请求法令帮助的问题,当考虑要延聘律师或许请求法令帮助律师为其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因为依照《方法》规则的时刻短,这一阶段的时刻现已曩昔,已进入下一阶段的诉讼程序,也就无法在这一阶段延聘到辩解人。还有一些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或许其他原因没有延聘辩解人。
第二、不契合法令帮助的条件,无法请求法令帮助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则:“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许其他原因没有托付辩解人的自己及其近亲属能够问法令帮助组织提出请求。对契合法令帮助条件的,法令帮助组织应当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许是没有彻底损失辨认或许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诉法令帮助组织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诉法令帮助组织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而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中的案子,依据《方法》规则的规模,除确因经济困难的以外,均不契合法令帮助的条件。使许多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得到辩解人的协助,为其保护合法的诉讼权益,损失了辩解权力。
第三、法令帮助组织手续杂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帮助法令》和各省市履行法令帮助的详细规则,法令帮助组织手续比较杂乱。即使是因经济困难或许其他原因没有托付辩解人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或许近亲属向法令帮助组织提出请求法令帮助的,要提交相关部分经济困难或许低收入的证明等一系列的证明文件,尤其是外地户籍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当他们依照相关规则的要求,从户籍地开出这些证明文件提交到法令帮助组织时,本阶段的诉讼时刻已过,已进入下一阶段的诉讼,损失了本阶段的辩解权力。
第四、不扫除少量办案人员,为了寻求诉讼功率而捉襟见肘,削弱当事人程序权力。
刑事案子是从侦办阶段开端的,这个阶段,侦办人员承担着查询依据、抄获违法嫌疑人的重要职责。也是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查明案情、作出公平判定的根底。这个阶段的任务艰巨而深重,也是消耗的司法资源最多的阶段。少量办案人员,或许出于为了完成任务,进步办案功率的动机,急于结案而捉襟见肘,
选用刑讯逼供,或许要挟、诱惑、诈骗等手法获得供述,迫使无罪的人退让,严峻的违反了“不得逼迫自证其罪”的刑事根本原则。因为没有延聘辩解人,这些权力或许会被损害。
此次刑事速裁程序变革试点的中心是庭审程序,首要标准作为公诉机关怎么展开审查起诉作业,与违法嫌疑人到达认罪、量刑协议,快速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机关怎么简化庭审活动,即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在庭审程序中的再简化,进步诉讼效能,下降诉讼本钱。可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也有必要保护。要保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有辩解律师的参加是必不可少的。
现在,我国的简略细微刑事案子数量较大、律师数量又相对较少,因而,要想在我国盲目推广强制辩解准则比较困难。怎么处理这一问题,笔者以为:刑事速裁案子都是简略细微刑事案子,在侦办阶段是关健,承担着查询依据、抄获违法 嫌疑人的重担,是为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查明案情、作出公平判定的根底。这个阶段也是消耗的司法资源最多的环节,办案人员或许为了完成任务,加速办案进展,而对违法嫌疑人施加不妥影响,违法嫌疑人本身又无力抵挡,有或许侵略违法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刑事速裁程序适用具有正当性、合法性的条件之一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自动认罪认罚,并自愿挑选承受该程序审理己案。试点计划也考虑到这一问题。《方法》规则设置了法令帮助组织驻法院、驻看守所的法令帮助值勤律师准则,《司法部告诉》对此予以了细化。可是,此项准则落到实处时却存在许多问题(前面己经说过),致使该准则发挥保证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挑选自愿性遭到必定的约束。在《方法》中,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与违法嫌疑人洽谈到达量刑协议,到了审判阶段,法院则省掉了法庭查询和法庭争辩的环节,虽然进步了案子处理功率,但也不扫除存在因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或许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本身的原因而呈现冤假错案的危险。
笔者主张
为了保证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力,避免呈现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景象,主张在侦办阶段设置强制辩解准则,只需是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子,在侦办阶段,违法嫌疑人一概要得到律师的协助并供给辩解帮助。
在侦办阶段,只需违法嫌疑人对违法事实不持异议,预备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子,但凡违法嫌疑人没有延聘辩解人的,一概为其指使律师作为帮助律师参加进来,让违法嫌疑人知道怎么是认罪、认罚、从轻处分的等问题,使违法嫌疑人对刑事速裁程序到达实在、充沛、有用的了解、了解,并在此根底上自动认罪、认罚,然后挑选适用刑事案子速裁程序。并与违法嫌疑人、侦办人员彼此交流,到达一致,促进案子在侦办阶段快速办结。并由法令帮助律师奉告违法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怎么与人民检察院到达认罪、认罚、到达量刑协议;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应当怎么在法庭上认罪、认罚。并奉告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这两个阶段仍可自行决议是否延聘辩解人,保护自己的合法诉讼权益。这样,辩解律师的效果,就得到显着的表现和充沛发挥,既进步了办案功率,节省了诉讼本钱,又保证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还能处理现在我国的简略细微刑事案子数量较大,律师资源缺乏的窘境。
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授权最高人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等部分地区展开刑事案子速裁程序进行试点作业(以下简称《决议》)。针对这一《决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4年8月22日发布了《刑事案子速裁程序变革的方针是优化司法资源,进步案子审理的质量和效》(以下简称《方法》),规则了这次刑事案子速裁程序试点的条件、规模、法令帮助、发动程序、运转程序、停止程序、根本流程、处理案子的期限等详细的作业方法;司法部于2014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实在发挥职能效果做好刑事案子速裁程序试点相关作业的告诉》(以下简称《司法部告诉》),要求试点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法令帮助组织在试点的人民法院、看守所建立法令帮助作业站,派驻法令帮助值勤律师,及时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给法令协助;公安部也于2014年11月20日发布了《公安部试点作业的告诉》(以下简称《公安部告诉》),要求试点当地的干警,在认识到展开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作业的重要意义后,仔细贯彻履行《决议》和《方法》的作业要求,协作、合作当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法令帮助组织,在保证办案质量的条件下进步诉讼功率。依照这些《决议》、《方法》、《告诉》的要求进行试点,无疑使这些刑事案子的处理程序简练、流程简化、期限短,下降了诉讼本钱,对进步了诉讼功率,缓解了我国司法资源相对缺少与刑事案子不断增多的实际对立,为未来推进这个程序顺畅进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堆集可行经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但该程序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背离了该程序进步诉讼功率的建立初衷。本文仅对辩解问题作扼要的论说。
刑事案子速裁程序变革的方针是优化司法资源,进步案子审理的质量和功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则:“保证精确、及时地查明违法事实,正确使用法令,赏罚违法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所以,保证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充沛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力相同非常重要,而辩解律师,是在保证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略中,充任适当重要的人物。从试点状况看,试点速裁程序的刑事案子,大多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延聘律师为其辩解。而在这些《决议》、《方法》、《告诉》中,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延聘律师辩解的问题上,虽然均有假如没有延聘辩解人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令帮助请求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时向法令帮助组织传达。法令帮助组织也要及时处理,指使法令帮助律师为其辩解。可是,在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延聘辩解人或许请求法令帮助律师为其辩解的问题上,依然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榜首、刑事速裁程序案子的办案时刻短,没有时刻延聘律师。
依据《方法》规则,侦办机关的办案时刻是: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侦办终结;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时刻是:一般应当在受理案子后八个作业日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议,提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书面主张,并充沛听取违法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定见;人民法院的办案时刻是: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七个作业内审结。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则:“违法嫌疑人自被侦办机关榜首次讯问或许来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托付辩解人;在侦办期间,只能托付律师作为辩解人。被告人有权随时托付辩解人。”也明确规则了侦办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奉告和传达的职责。可是,有许多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因为本身不明白法令,或许榜首次面对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行使国家追诉权力时,尤其是在讯问过程中,一般都承受着公权力对其的心思和身体形成的很大压力,没有考虑或许没有时刻去考虑是否延聘辩解人或许请求法令帮助的问题,当考虑要延聘律师或许请求法令帮助律师为其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因为依照《方法》规则的时刻短,这一阶段的时刻现已曩昔,已进入下一阶段的诉讼程序,也就无法在这一阶段延聘到辩解人。还有一些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或许其他原因没有延聘辩解人。
第二、不契合法令帮助的条件,无法请求法令帮助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则:“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许其他原因没有托付辩解人的自己及其近亲属能够问法令帮助组织提出请求。对契合法令帮助条件的,法令帮助组织应当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许是没有彻底损失辨认或许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诉法令帮助组织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诉法令帮助组织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而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中的案子,依据《方法》规则的规模,除确因经济困难的以外,均不契合法令帮助的条件。使许多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得到辩解人的协助,为其保护合法的诉讼权益,损失了辩解权力。
第三、法令帮助组织手续杂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帮助法令》和各省市履行法令帮助的详细规则,法令帮助组织手续比较杂乱。即使是因经济困难或许其他原因没有托付辩解人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或许近亲属向法令帮助组织提出请求法令帮助的,要提交相关部分经济困难或许低收入的证明等一系列的证明文件,尤其是外地户籍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当他们依照相关规则的要求,从户籍地开出这些证明文件提交到法令帮助组织时,本阶段的诉讼时刻已过,已进入下一阶段的诉讼,损失了本阶段的辩解权力。
第四、不扫除少量办案人员,为了寻求诉讼功率而捉襟见肘,削弱当事人程序权力。
刑事案子是从侦办阶段开端的,这个阶段,侦办人员承担着查询依据、抄获违法嫌疑人的重要职责。也是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查明案情、作出公平判定的根底。这个阶段的任务艰巨而深重,也是消耗的司法资源最多的阶段。少量办案人员,或许出于为了完成任务,进步办案功率的动机,急于结案而捉襟见肘,
选用刑讯逼供,或许要挟、诱惑、诈骗等手法获得供述,迫使无罪的人退让,严峻的违反了“不得逼迫自证其罪”的刑事根本原则。因为没有延聘辩解人,这些权力或许会被损害。
此次刑事速裁程序变革试点的中心是庭审程序,首要标准作为公诉机关怎么展开审查起诉作业,与违法嫌疑人到达认罪、量刑协议,快速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机关怎么简化庭审活动,即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在庭审程序中的再简化,进步诉讼效能,下降诉讼本钱。可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也有必要保护。要保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有辩解律师的参加是必不可少的。
现在,我国的简略细微刑事案子数量较大、律师数量又相对较少,因而,要想在我国盲目推广强制辩解准则比较困难。怎么处理这一问题,笔者以为:刑事速裁案子都是简略细微刑事案子,在侦办阶段是关健,承担着查询依据、抄获违法 嫌疑人的重担,是为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查明案情、作出公平判定的根底。这个阶段也是消耗的司法资源最多的环节,办案人员或许为了完成任务,加速办案进展,而对违法嫌疑人施加不妥影响,违法嫌疑人本身又无力抵挡,有或许侵略违法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刑事速裁程序适用具有正当性、合法性的条件之一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自动认罪认罚,并自愿挑选承受该程序审理己案。试点计划也考虑到这一问题。《方法》规则设置了法令帮助组织驻法院、驻看守所的法令帮助值勤律师准则,《司法部告诉》对此予以了细化。可是,此项准则落到实处时却存在许多问题(前面己经说过),致使该准则发挥保证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挑选自愿性遭到必定的约束。在《方法》中,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与违法嫌疑人洽谈到达量刑协议,到了审判阶段,法院则省掉了法庭查询和法庭争辩的环节,虽然进步了案子处理功率,但也不扫除存在因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或许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本身的原因而呈现冤假错案的危险。
笔者主张
为了保证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力,避免呈现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景象,主张在侦办阶段设置强制辩解准则,只需是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子,在侦办阶段,违法嫌疑人一概要得到律师的协助并供给辩解帮助。
在侦办阶段,只需违法嫌疑人对违法事实不持异议,预备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子,但凡违法嫌疑人没有延聘辩解人的,一概为其指使律师作为帮助律师参加进来,让违法嫌疑人知道怎么是认罪、认罚、从轻处分的等问题,使违法嫌疑人对刑事速裁程序到达实在、充沛、有用的了解、了解,并在此根底上自动认罪、认罚,然后挑选适用刑事案子速裁程序。并与违法嫌疑人、侦办人员彼此交流,到达一致,促进案子在侦办阶段快速办结。并由法令帮助律师奉告违法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怎么与人民检察院到达认罪、认罚、到达量刑协议;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应当怎么在法庭上认罪、认罚。并奉告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这两个阶段仍可自行决议是否延聘辩解人,保护自己的合法诉讼权益。这样,辩解律师的效果,就得到显着的表现和充沛发挥,既进步了办案功率,节省了诉讼本钱,又保证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还能处理现在我国的简略细微刑事案子数量较大,律师资源缺乏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