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常见的索赔内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11:58
【建筑工程合同】建造施工合同常见的索赔内容
晦气的自然条件与人为妨碍引起的索赔
晦气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践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绘的更为困难和恶劣,是一个有经历的承揽商无法猜测的晦气自然条件与人为妨碍,导致了承揽商有必要花费更多的时刻和费用,在这种状况下,承揽商能够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⑴地质条件改变引起的索赔。一般来说,在招标文件中规则,由业主供给有关该项工程的勘测所获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材料。但在合同中往往写明“承揽商在提交招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材料进行了调查和查看,包含地表以下条件及水文和气候条件。承揽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材料的解说担任”。针对此项条款,客观公正地说,是有损施工单位的合法权力的,由于在非规划、勘探、施工总包合同中,特别是对地质条件,承揽商虽有职责全面了解地质材料,但在合同规模内,并没有进行独立的地勘的合同职责,其对地质条件的了解,更多的是依赖于工程建造第三方合同――地勘单位所供给地质材料,而关于地质材料的真实性与齐备性,地勘单位应当担任,而不该由施工承揽商来承当其职责。
一般合同条款中还有一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揽商假如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妨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妨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历的承揽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揽商应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告诉,并将一份副本交业主。收到此告诉后,假如监理工程师以为这类妨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历的承揽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在与业主和承揽商恰当洽谈今后,应给予承揽商延伸工期和费用补偿的权力,但不包含赢利”。依据此款与前款所述“承揽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材料的解说担任”的两条并存的合同条款,往往会成为合同当事人两边各不相谋争议的缘由地点,这一点,在招标过程中应予以必要的注重,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弄清材猜中应予以提出,以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力的保证及合同索赔。
例如:某承揽商招标一个中型水电站,合同中要求施工方依据已有的材料自行对围堰进行规划和施工,费用总包。从业主宣布招标告诉到招标截止日缺乏一个月,承揽方依据初设文件材料对围堰进行了规划,围堰总报价77万元。在施工过程中,承揽商施工的防渗墙渗水量较大,承揽方在已成型的防渗墙上进行补孔补漏,基坑开挖才得以继续进行,但围堰施工本钱到达150万元以上。在基抗开挖完成后承揽方发现除河槽面存在许多大于2m3的大孤石外,实践河槽基岩面高程也比大坝初设图纸标明的基岩高程下降2米,承揽商以地表以下地质材料存在过错为由要求索赔,补偿围堰施工添加的防渗墙费用和围堰初期渗水严峻形成的抽水费用添加合计78万元。业主以招标文件规则“现场材猜中所列出的水文、气候、水文地质、水力学数据,不该以为是非常齐备的,承揽人在运用这些数据时应进行证明复合,不能因材猜中数据形成丢失减轻承揽人的职责。”为由不予审阅。若在招标时承揽方提出合同条款有矛盾之处,地表以下的材料不是本合同的规模,即不影响招标,也给后期因地表以下材料过错形成影响的索赔供给了保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应清晰约好,合理的危险预见,即”一个有经历的承揽商能够预见的危险”和针对这种危险所采纳的办法,如最大的免赔雨量,最大的洪水流量等,即对危险要素给予量化,在这种量化的基础上,施行合同索赔的办理,能够最大极限地防止争议.
⑵工程中人为妨碍引起的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由于遇到地下构筑物或文物或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设备,而导致工程费用添加,如原招标是机械挖土,而现场不得不改为人工挖土,只需给定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末预标明,合同的当事人均可提出索赔,当然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原装置或一切单位的设备应破例,即对这些地下状况当知且应知的破例。
晦气的自然条件与人为妨碍引起的索赔
晦气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践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绘的更为困难和恶劣,是一个有经历的承揽商无法猜测的晦气自然条件与人为妨碍,导致了承揽商有必要花费更多的时刻和费用,在这种状况下,承揽商能够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⑴地质条件改变引起的索赔。一般来说,在招标文件中规则,由业主供给有关该项工程的勘测所获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材料。但在合同中往往写明“承揽商在提交招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材料进行了调查和查看,包含地表以下条件及水文和气候条件。承揽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材料的解说担任”。针对此项条款,客观公正地说,是有损施工单位的合法权力的,由于在非规划、勘探、施工总包合同中,特别是对地质条件,承揽商虽有职责全面了解地质材料,但在合同规模内,并没有进行独立的地勘的合同职责,其对地质条件的了解,更多的是依赖于工程建造第三方合同――地勘单位所供给地质材料,而关于地质材料的真实性与齐备性,地勘单位应当担任,而不该由施工承揽商来承当其职责。
一般合同条款中还有一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揽商假如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妨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妨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历的承揽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揽商应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告诉,并将一份副本交业主。收到此告诉后,假如监理工程师以为这类妨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历的承揽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在与业主和承揽商恰当洽谈今后,应给予承揽商延伸工期和费用补偿的权力,但不包含赢利”。依据此款与前款所述“承揽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材料的解说担任”的两条并存的合同条款,往往会成为合同当事人两边各不相谋争议的缘由地点,这一点,在招标过程中应予以必要的注重,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弄清材猜中应予以提出,以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力的保证及合同索赔。
例如:某承揽商招标一个中型水电站,合同中要求施工方依据已有的材料自行对围堰进行规划和施工,费用总包。从业主宣布招标告诉到招标截止日缺乏一个月,承揽方依据初设文件材料对围堰进行了规划,围堰总报价77万元。在施工过程中,承揽商施工的防渗墙渗水量较大,承揽方在已成型的防渗墙上进行补孔补漏,基坑开挖才得以继续进行,但围堰施工本钱到达150万元以上。在基抗开挖完成后承揽方发现除河槽面存在许多大于2m3的大孤石外,实践河槽基岩面高程也比大坝初设图纸标明的基岩高程下降2米,承揽商以地表以下地质材料存在过错为由要求索赔,补偿围堰施工添加的防渗墙费用和围堰初期渗水严峻形成的抽水费用添加合计78万元。业主以招标文件规则“现场材猜中所列出的水文、气候、水文地质、水力学数据,不该以为是非常齐备的,承揽人在运用这些数据时应进行证明复合,不能因材猜中数据形成丢失减轻承揽人的职责。”为由不予审阅。若在招标时承揽方提出合同条款有矛盾之处,地表以下的材料不是本合同的规模,即不影响招标,也给后期因地表以下材料过错形成影响的索赔供给了保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应清晰约好,合理的危险预见,即”一个有经历的承揽商能够预见的危险”和针对这种危险所采纳的办法,如最大的免赔雨量,最大的洪水流量等,即对危险要素给予量化,在这种量化的基础上,施行合同索赔的办理,能够最大极限地防止争议.
⑵工程中人为妨碍引起的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由于遇到地下构筑物或文物或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设备,而导致工程费用添加,如原招标是机械挖土,而现场不得不改为人工挖土,只需给定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末预标明,合同的当事人均可提出索赔,当然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原装置或一切单位的设备应破例,即对这些地下状况当知且应知的破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