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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17:27
土地胶葛调处的程序因争议两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则:
(一)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洽谈处理。
(二)土地争议两边洽谈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停,签定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洽谈、调停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则: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议。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议。
(四)发作严峻的侵略行为,引起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冒犯法令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五)跨过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胶葛触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安排有关部门暂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停和判决,并经地点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同意履行。
(六)当地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作的土地权属胶葛,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两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则处理。
(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议不服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则,能够在接到处理决议告诉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但土地所有权争议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动土地现状,不得损坏地上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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