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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字据核对签名的重要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21:47

李某开了一间砖厂。2007年,张启某在亭洪路做工程时,向李某要了一批红砖,总价款是123610元,后来张启某陆陆续续支付了111500元,尚欠12110元。张启某于2007年12月31日出具了一张结算单,落款的签名人为“张啓某”。
李某拿着这张结算单,屡次找张启某要钱,张启某都推脱不给。
张启某辩称,结算单上的笔迹马虎,签名不是他的名字,也不是他所签,由于他名字中心的那个字是“启”而非“啓”。他仅仅工程承建方的库房保管员,日常作业是对工程运用的各种原材料进行清点、保管,并不触及购买和结算。
已然张启某以为结算单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签,所以法官要求他请求笔迹判定来证明。可是,张启某当庭表明不请求判定。
由于李某提交的结算单是原件,而“啓”字亦确实是“启”字的繁体写法,考虑到张启某那个年龄段的人的书写习气,最终法院确定结算单上的签名为张启某亲笔所写。
点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出具负债字据时,最好亲眼看着债务人书写签字或盖章,并仔细核对债务人签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否相符,以防止不必要的费事。别的,最好不要随意在空白纸上签下自己的名字,避免心怀叵测的人,惹是生非地填上告贷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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