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12:32发布部分:常州市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常地税二[2003]2号各市当地税务局,武进当地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现将《常州市当地税务局印花税征收处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履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税政二处联络。常州市当地税务局印花税征收处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和加强我市印花税的征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省当地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当地税务局印花税征收处理暂行方法〉的告诉》(苏地税发[98]033号)及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书立、秉承《法令》罗列凭据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交税义务人,都应按规则交纳印花税,于应交税凭据书立、秉承时贴花。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纳的印花税,由所在地当地税务机关担任征管(还有规则在外)。 第四条 对交税人运用同一品种应税凭据,需求频频贴花的由交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当地税务部分同意,可如期实施汇总交纳印花税。经同意汇总交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在核定的交税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纳印花税。汇总交纳的期限不得超越一个月。汇总交纳的应税凭据应编号,并将汇总表做封面,装订成册,在封面上注明完税凭据的记帐凭据号。应税凭据应按规则妥善保管,随时承受税务机关的查看。 第五条 凡交税人每份应交税凭据一次贴花超越500元或对按实收本钱和本钱公积总额贴花的资金帐簿和实施汇总交纳的凭据,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替代贴花交税,并一起在应税凭据上注明完税凭据的记帐凭据号。 第六条 各级当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有方案、有要点地建立印花税售花“窗口”和代售单位。各级当地税务机关应与代售方签定“托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书”,清晰代售职责和税款入库期限以及存花的最高限额。 第七条 对一些应税权力答应证照,当地当地税务机关可托付有关部分在发放和处理应税凭据时代售印花税票,并担任监督现场贴花和画销。当地税务机关按规则付出代扣代缴手续费。 第八条 对能照实供给购销合同的,应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对不能完好供给购销合同或供给购销合同不实的交税单位或个人,各市(区)局、征管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纳核定计征的方法征收印花税。(一)从事货品购进和出售的工业企业按其出售收入额70%的份额核定计税根据。(二)从事货品购进和出售的商品流通企业按其出售收入额20%一50%的份额核定计税根据,其间:1、批发企业按“出售收入额”的50%核定2、零售企业按“出售收入额”的20%核定3、对批零兼营并且在财政核算上划分不清的企业按“出售收入额”的40%核定(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出售收入额的全额作为计税根据。(四)核定计征印花税税额的计算公式:本期计征印花税额=本期出售(或运营)收入额×核定份额×适用税率 第九条 实施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交税人申报交税期限为季后十五日内(含零申报);交税人按核定方法申报交纳印花税时将应交税额填列在“印花税交税申报表”中的“应交税额栏”里,计税金额栏中反映按份额核定计征的计税额;本期已按规则贴花的印花税税额,在申报表的“本期贴花或已交税额中反映应抵减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