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08:31
外国人在我国作业处理规则
(1996年1月22日劳作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我国作业的处理,根据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则不具有我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则所称外国人在我国作业,指没有获得久居权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作并获取劳作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作业的外国人和聘任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本规则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安排、其他世界安排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作行政部分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作行政部分担任外国人在我国作业的处理。
第二章 作业答应修改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任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请求作业答应,经获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作业答应证书》(以下简称答应证书)后方可聘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任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别需要,国内暂缺恰当人选,且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则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任外国人从事经营性文艺表演,但契合本规则第九条第三项规则的人员在外。
第七条
外国人在我国作业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作业所有必要的专业技术和相应的作业经历;
(三)无违法记载;
(四)有承认的聘任单位;
(五)持有有用护照或能替代护照的其他世界游览证件(以下简称替代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
在我国作业的外国人应持作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入境后获得《外国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我国境内作业。
未获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我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作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族不得在我国作业。特别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则规则的批阅程序申领答应证书,被聘任的外国人凭答应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动身份,处理作业证、居留证后方可作业。
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和联合国体系、其他世界安排驻我国代表安排人员的爱人在我国作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和联合国体系安排驻我国代表安排人员的爱人在我国任职的规则》实施,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则的批阅程序处理有关手续。
答应证书和作业证由劳作部一致制造。
第九条
凡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作业答应和作业证:
(一)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延聘的外籍专业技术和处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延聘,具有本国或世界威望技术处理部分或工作协会承认的高档技术职称或特别技术资历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处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作业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别技术的外籍劳务人员;(三)经文化部同意持《暂时经营表演答应证》进行经营性文艺表演的外国人。
第十条
凡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答应证书,入境后凭作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处理作业证:
(一)依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世界安排间协议、协议,实施中外协作沟通项目受聘来我国作业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我国代表安排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请求与批阅修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任外国人,须填写《聘任外国人作业请求表》(以下简称请求表),向其与劳作行政主管部分同级的工作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工作主管部分)提出请求,并供给下列有用文件:
(一)拟聘任外国人经历证明;
(二)聘任意向书;
(三)拟聘任外国人原因的陈述;
(四)拟聘任的外国人从事该项作业的资历证明;
(五)拟聘任的外国人健康情况证明;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文件。
工作主管部分应依照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进行批阅。
第十二条
经工作主管部分同意后,用人单位应持请求表到本单位地点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行政部分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作行政部分处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行政部分或授权的地市级劳作行政部分应指定专门安排(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详细担任签发答应证书作业。发证机关应根据工作主管部分的定见和劳作力商场的需求情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答应证书。
第十三条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工作主管部分的用人单位聘任外国人,可直接到劳作行政部分发证机关提出请求和处理作业答应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工作主管部分批阅,可凭合同、规章、同意证书、经营执照和本规则第十一条所规则的文件直接到劳作行政部分发证机关申领答应证书。
第十四条
获准聘任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任的外国人宣布告诉签证函及答应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任的外国人宣布答应证书。
第十五条
获准来我国作业的外国人,应凭劳作部签发的答应证书、被授权单位的告诉函电及本国有用护照或能替代护照的证件,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处请求作业签证。
凡契合本规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则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告诉函电请求作业签证;凡契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则的人员,应凭我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告诉函电请求作业签证;凡契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则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告诉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请求作业签证。
凡契合本规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则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告诉函电和协作沟通项目书请求作业签证;凡契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则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告诉函电和工商行政处理部分的挂号证明请求作业签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任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答应证书、与被聘任的外国人签定的劳作合同及其有用护照或能替代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处理作业证,并填写《外国人作业挂号表》。
作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则的区域内有用。[1-2]
第十七条
已处理作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作业证到公安机关请求处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用期限可根据作业证的有用期承认。
第四章劳作处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任的外国人应依法缔结劳作合同。劳作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五年。劳作合同期限届满即行停止,但按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则实施批阅手续后能够续订。
第十九条
被聘任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作合同期满时,其作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作行政部分提出延伸聘任时刻的请求,经同意并处理作业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外国人被同意延伸在我国作业期限或改变作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居留证件延期或改变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聘任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作合同被免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陈述劳作、公安部分,交还该外国人的作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处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付出所聘任外国人的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酬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我国作业的外国人的作业时刻、歇息、度假劳作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则实施。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在我国作业的用人单位有必要与其作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则的区域内改变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作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并处理作业证改变手续。
外国人脱离发证机关规则的区域作业或在原规则的区域内改变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作业的,须从头处理作业答应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违背我国法令被我国公安机关撤销居留资历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免除劳作合同,劳作部分应撤消作业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任的外国人发作劳作争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劳作行政部分对作业证实施年检。用人单位聘任外国人作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作行政部分发证机关为被聘任的外国人处理作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作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我国作业期间丢失或损坏其作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处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第五章 罚 则修改
第二十八条
对违背本规则未申领作业证私行作业的外国人和未处理答应证书私行聘任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处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回绝劳作行政部分查看作业证、私行改变用人单位、私行替换作业、私行延伸作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作行政部分回收其作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撤销其居留资历。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任单位或该外国人承当。
第三十条
对假造、涂抹、冒用、转让、生意作业证和答应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作行政部分收缴作业证和答应证书,没收其不合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或许有关部分的作业人员滥用职权、不合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违法的,给予行政处分。
5第六章 附 则修改
第三十二条
我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区域居民在内地作业按《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作业处理规则》实施。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我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区域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
制止个别经济安排和公民个人聘任外国人。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行政部分可会同公安等部分根据本规则拟定本区域的实施细则,并报劳作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协作部存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劳作部解说。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作人事部和公安部1987年10月5日发布的《关于未获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我国留学的外国人在我国作业的若干规则》一起废止。
(1996年1月22日劳作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我国作业的处理,根据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则不具有我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则所称外国人在我国作业,指没有获得久居权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作并获取劳作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作业的外国人和聘任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本规则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安排、其他世界安排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作行政部分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作行政部分担任外国人在我国作业的处理。
第二章 作业答应修改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任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请求作业答应,经获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作业答应证书》(以下简称答应证书)后方可聘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任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别需要,国内暂缺恰当人选,且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则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任外国人从事经营性文艺表演,但契合本规则第九条第三项规则的人员在外。
第七条
外国人在我国作业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作业所有必要的专业技术和相应的作业经历;
(三)无违法记载;
(四)有承认的聘任单位;
(五)持有有用护照或能替代护照的其他世界游览证件(以下简称替代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
在我国作业的外国人应持作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入境后获得《外国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我国境内作业。
未获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我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作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族不得在我国作业。特别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则规则的批阅程序申领答应证书,被聘任的外国人凭答应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动身份,处理作业证、居留证后方可作业。
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和联合国体系、其他世界安排驻我国代表安排人员的爱人在我国作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和联合国体系安排驻我国代表安排人员的爱人在我国任职的规则》实施,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则的批阅程序处理有关手续。
答应证书和作业证由劳作部一致制造。
第九条
凡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作业答应和作业证:
(一)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延聘的外籍专业技术和处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延聘,具有本国或世界威望技术处理部分或工作协会承认的高档技术职称或特别技术资历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处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作业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别技术的外籍劳务人员;(三)经文化部同意持《暂时经营表演答应证》进行经营性文艺表演的外国人。
第十条
凡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答应证书,入境后凭作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处理作业证:
(一)依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世界安排间协议、协议,实施中外协作沟通项目受聘来我国作业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我国代表安排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请求与批阅修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任外国人,须填写《聘任外国人作业请求表》(以下简称请求表),向其与劳作行政主管部分同级的工作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工作主管部分)提出请求,并供给下列有用文件:
(一)拟聘任外国人经历证明;
(二)聘任意向书;
(三)拟聘任外国人原因的陈述;
(四)拟聘任的外国人从事该项作业的资历证明;
(五)拟聘任的外国人健康情况证明;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文件。
工作主管部分应依照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进行批阅。
第十二条
经工作主管部分同意后,用人单位应持请求表到本单位地点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行政部分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作行政部分处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行政部分或授权的地市级劳作行政部分应指定专门安排(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详细担任签发答应证书作业。发证机关应根据工作主管部分的定见和劳作力商场的需求情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答应证书。
第十三条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工作主管部分的用人单位聘任外国人,可直接到劳作行政部分发证机关提出请求和处理作业答应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工作主管部分批阅,可凭合同、规章、同意证书、经营执照和本规则第十一条所规则的文件直接到劳作行政部分发证机关申领答应证书。
第十四条
获准聘任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任的外国人宣布告诉签证函及答应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任的外国人宣布答应证书。
第十五条
获准来我国作业的外国人,应凭劳作部签发的答应证书、被授权单位的告诉函电及本国有用护照或能替代护照的证件,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处请求作业签证。
凡契合本规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则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告诉函电请求作业签证;凡契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则的人员,应凭我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告诉函电请求作业签证;凡契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则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告诉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请求作业签证。
凡契合本规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则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告诉函电和协作沟通项目书请求作业签证;凡契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则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告诉函电和工商行政处理部分的挂号证明请求作业签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任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答应证书、与被聘任的外国人签定的劳作合同及其有用护照或能替代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处理作业证,并填写《外国人作业挂号表》。
作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则的区域内有用。[1-2]
第十七条
已处理作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作业证到公安机关请求处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用期限可根据作业证的有用期承认。
第四章劳作处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任的外国人应依法缔结劳作合同。劳作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五年。劳作合同期限届满即行停止,但按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则实施批阅手续后能够续订。
第十九条
被聘任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作合同期满时,其作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作行政部分提出延伸聘任时刻的请求,经同意并处理作业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外国人被同意延伸在我国作业期限或改变作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居留证件延期或改变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聘任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作合同被免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陈述劳作、公安部分,交还该外国人的作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处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付出所聘任外国人的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酬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我国作业的外国人的作业时刻、歇息、度假劳作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则实施。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在我国作业的用人单位有必要与其作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则的区域内改变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作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并处理作业证改变手续。
外国人脱离发证机关规则的区域作业或在原规则的区域内改变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作业的,须从头处理作业答应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违背我国法令被我国公安机关撤销居留资历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免除劳作合同,劳作部分应撤消作业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任的外国人发作劳作争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劳作行政部分对作业证实施年检。用人单位聘任外国人作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作行政部分发证机关为被聘任的外国人处理作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作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我国作业期间丢失或损坏其作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处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第五章 罚 则修改
第二十八条
对违背本规则未申领作业证私行作业的外国人和未处理答应证书私行聘任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处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回绝劳作行政部分查看作业证、私行改变用人单位、私行替换作业、私行延伸作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作行政部分回收其作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撤销其居留资历。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任单位或该外国人承当。
第三十条
对假造、涂抹、冒用、转让、生意作业证和答应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作行政部分收缴作业证和答应证书,没收其不合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或许有关部分的作业人员滥用职权、不合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违法的,给予行政处分。
5第六章 附 则修改
第三十二条
我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区域居民在内地作业按《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作业处理规则》实施。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我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区域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
制止个别经济安排和公民个人聘任外国人。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行政部分可会同公安等部分根据本规则拟定本区域的实施细则,并报劳作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协作部存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劳作部解说。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作人事部和公安部1987年10月5日发布的《关于未获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我国留学的外国人在我国作业的若干规则》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