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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09:24

问:我上一年注册了一个域名,正好跟咱们当地一家图书出书企业称号共同。我运用该域名办了一家网店,出售图书。现在这家企业要求我将该域名“偿还”他们,还说我这种行为归于歹意注册,损害了他们公司商标的利益。他们说,假如我不“偿还”他们的话,他们将向法院申述,并要求我补偿他们的丢失。我想咨询一下,哪些行为构成歹意注册域名呢?我的行为归于歹意注册吗?
答:依据《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修订)第九条的规则,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歹意注册或许运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意图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租借或许以其他方法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屡次将别人享有合法权益的称号或许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挠别人以域名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运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称号或许标志;
(三)注册或许受让域名是为了危害投诉人的名誉,损坏投诉人正常的事务活动,或许混杂与投诉人之间的差异,误导大众;
(四)其他歹意的景象。
因为域名的辨认性功能,使之与知识产权紧密联系。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则: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危害的,属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商标解说》)第1条第3项规则:“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许附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而且经过该域名进行相关产品交易的电子商务,简单使相关大众发生误认的”归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则的给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危害的行为。由此规则,能够解读出注册域名侵略别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具有的条件是:原告恳求维护的注册商标权合法有用;被告注册域名运用的文字与别人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附近似;被告经过该域名从事了相关产品的电子商务;注册的域名易使相关大众发生误认。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网络域名解说》)第4条的规则,司法确定行为人注册、运用域名构成侵权应一起具有以下4个条件:原告恳求维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用;被告注册域名同原告要求维护的权力客体之间具有相同或相似性,易使相关大众发生误认;被告无注册、运用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注册域名具有歹意。
因而,你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许附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而且经过该域名进行相关产品交易,现已涉嫌损害别人商标权,归于歹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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