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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高杰夫妇请求返还死亡的孪生男婴小宝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18:07
    案 情    原告:徐高杰、周莉    被告:郑州大学第三隶属医院。    徐高杰、周莉系夫妻关系,原告周莉于2001年9月3日上午在郑州大学榜首隶属医院早产生下一对双胞胎男婴,取名周莉大宝、周莉小宝。因为身体虚弱,于当天上午11时转入郑州大学第三隶属医院进行医治护理。2001年9月17日清晨5时小宝不幸逝世。被告电话告诉原告到医院,并给原告下发了逝世告诉书,原告要求看小宝的尸身,被告未予认可。尔后,被告在未告诉原告参与的情况下,于2001年9月18日私行将小宝尸身火化。原告于2001年9月29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小宝偿还。2001年10月3日,周莉大宝出院,二原告未付出所欠医疗费,故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付出医疗费28847.24元。    徐高杰、周莉诉称: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当即偿还原告婴儿小宝。    郑州大学第三隶属医院辩称:小宝系早产,体重仅1300克,已于2001年9月17日清晨不幸夭亡,医院已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逝世告诉单,故原告对小宝夭亡的现实并无贰言。在大宝、小宝住院期间,医院曾多次告诉原告付出医治费,原告不只未及时付出该费用,并且将大宝、小宝搁置医院,不论不问。这便是原告诉称入院后很少见孩子的根本原因。在原告拖欠医疗费的前提下,医院极力供给医疗服务,经结算大宝、小宝欠费28847.24元,故反诉恳求判令原告付出医疗费。    审 理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为:原告之子周莉小宝在被告处就医过程中逝世,被告在没有告诉原告及其亲属的情况下,私行火化尸身,侵犯了原告对其子尸身所享有的管理权和处分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形成了精神痛苦,为此,被告应当承当民事责任。往后,被告应当加强管理,健全制度,根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可是小宝现已逝世,原告要求返还孩子的诉讼恳求,缺少支撑其诉讼恳求的现实根据,不予支撑。被告要求原告付出医疗费的恳求,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兼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定:一、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周莉小宝的诉讼恳求;二、驳回被告郑州大学第三隶属医院的反诉恳求。    徐高杰、周莉不服一审判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定确定周莉小宝现已逝世是过错的,无任何现实根据;一审判定适用法律不妥,判定不公,恳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郑州大学第三隶属医院未提起上诉,但提出如下辩论定见:一、周莉小宝是在郑州大学榜首隶属医院转入被上诉人处持续医治而非护理;二、被上诉人有充沛书面根据证明周莉小宝于2001年9月17日逝世,上诉人要求返还孩子的恳求不能成立,恳求驳回上诉,支撑被上诉人一审时的反诉恳求。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现实同一审查明的现实根本共同。另查明,河南医科大学第三隶属医院现更名为郑州大学第三隶属医院。2001年10月3日,徐高杰向郑州大学第三隶属医院出具的欠医疗费用条上载明:“因2001年9月3日在河南一隶属医院出世,因是早产转到河医院护理,不料2001年9月17日早5点逝世”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上诉人之子周莉小宝在被上诉人处就医过程中逝世,有被上诉人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在卷为证,且上诉人徐高杰在给被上诉人出具的欠医疗费用条中对周莉小宝的逝世也予以认可,故对此本院予以确定。被上诉人在没有告诉上诉人及其亲属并获得赞同的情况下,私行将周莉小宝的尸身火化处理,侵犯了上诉人对其子尸身所享有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并由此形成上诉人的精神痛苦,被上诉人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上诉人坚持恳求由被上诉人返还周莉小宝,其也未有周莉小宝的确存活的相关根据,故原审法院未支撑该项恳求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因缺少现实根据,不能成立;故其上诉恳求,本院不予支撑。原审判定确定根本现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妥,应予以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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