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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未经转包人答应即与第三人签订转包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23:08
国家为标准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维护农人的根本利益,拟定了《乡村土地承揽法》。
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是农人享有的法定权力,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侵略和掠夺。
依照自愿、有偿和相等洽谈的准则,承揽方能够依法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其他方法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
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合同由承揽方与受让方签定,未经承揽方书面托付,发包方和其他任何安排、个人代表承揽方与受让方签定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合同无效,两边应签定书面流通合同,并报发包方存案。
土地流通中没有缔结流通合同,原承揽方要求回收承揽地的,受让方应予返还,两边还能够在洽谈一致的基础上补签书面流通合同。
因而,若村委会未经转包人答应即与第三人签定转包合同,则无效。
附:村委会作为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为了完结所承当的各项使命,需求相应的安排机构和人员。村委会安排法规则,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从试行法实施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这一规则是比较契合我国乡村的实际情况的。村委会的成员既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村委会由多少人组成比较适宜,首要应当考虑两个要素:
一是便于自治,能够完结村委会作为自治安排的各项使命;
二是要尽量减轻农人的担负。
之所以要对村委会成员的数量规则一个起伏,是因为我国乡村地域广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条件及乡民的人口数量、寓居情况不同也很大,相应地,村委会所承当的工作量也就不同。
一般来说,乡民多,寓居涣散,村委会承当使命重的,村委会成员应当多一些;乡民少,寓居会集,村委会承当使命轻的,村委会成员能够少一些。
村委会成员少的能够为三人,多的能够到达七人,但不能少于三人,也不能多于七人。详细人数,各地能够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为了便于讨论决定问题,村委会成员应为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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