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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冒名顶替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10:01
【案情】
2013年11月15日,李小天和“王五”签订了一份房子租借合同。事实上,与李小天签订合同的人并非真实的“王五”,而是杜某。杜某与王五系同学,王五出国后,将房子钥匙交予杜某,请杜某帮助有时间看看房子是否漏水。而杜某却冒充“王五”的身份将该房子出租,并将租金占为己有。王五因急事回国发现该房子被李小天占用寓居,所以对李小天宣布“逐客令”。
【争议】
本案中,无权处置人杜某滥竽充数的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无权署理或表见署理?
【分析】
笔者的答复是:滥竽充数既不是无权署理也不是表见署理。
榜首,概念上,滥竽充数是指冒用别人身份并以别人的名义处置产业或许从事其他民事活动的行为。无权署理是指署理人不具有署理权而施行署理行为。表见署理是广义的无权署理,是指被署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好心第三人信任无权署理人具有署理权,根据此项信任与无权署理人进行买卖,由此形成的法令作用强加于被署理人的署理。
第二,结构上,滥竽充数所从事的活动从头到尾仅存在两边结构,本案中表现为“王五”与李小天两边联系。而无权署理与表见署理存在的是三方结构,即被署理人、署理人,相对人三方结构。
第三,详细到滥竽充数与无权署理。首要,无权署理的署理人必定程度上是为了被署理人的利益,体现被署理人的志愿,而滥竽充数则完全是违反了被冒名者的志愿。本案中,杜某将房子出租的行为并不是为了王五的利益,而是使用王五获取不当得利。其次,无权署理以署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而滥竽充数则是自称自己,表现为本案中的杜某自称为“王五”。再次,无权署理一般不会表现为侵权行为,而滥竽充数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本案的杜某不只侵犯了王五的姓名权,一起侵犯了王五的产业权。
第四,详细到滥竽充数与表见署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尽管表见署理与滥竽充数在必定程度上违反了被署理人的志愿,或许都会对权利人发生必定的法令作用或产业损失,可是在表见署理情况下,相对人有理由信任无权处置人具有署理权。本案中,李小天并不是信任杜某具有署理权,而是信任了杜某便是“王五”自己。尽管相对人都发生了信任,可是,表见署理中,相对人信任的是署理人具有署理权。而滥竽充数行为中的相对人信任的是直接买卖的相对人是真实的权利人,即本案中李小天信任杜某便是房子所有权人“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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