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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16:33
集团诉讼又称“代表人诉讼”,是一申述讼的一种特别方式。指当事人一方人数很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品种,由其间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定效能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
集团诉讼的概念
效果在于一起处理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巨大集团的诉讼,简化程序,防止在同类问题上作出相对立的判定,维护处于相同状况的很多受害入的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遇有当事人一方人数很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品种的状况时,能够由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可由当事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数为3至5人。假如人数很多的当事人一方不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宣布布告,阐明案子状况及诉讼恳求,告诉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挂号。人民法院的判定对末参与诉讼的受害人具有效能。
(一)关于集团诉讼的受理
1、群体性胶葛的处理行政处理优先准则。现在因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力气缺少,受理各类案子日益增多,法院自身的压力就很大,因而,集团诉讼的适用面不宜过宽,但凡行政机关能够处理的,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对行政机关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有争议的群体性胶葛,才由法院受理。
2、防止重复立案、重复审理。首要,人民法院立案部分应把好立案关,必须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则检查是否契合申述条件,特别是检查是否契合集团诉讼的条件,防止把很多群体性胶葛单个立案,别离审理。其次,因为某些群体性胶葛比较涣散,加之我国地域 广阔,交通、通讯并不太兴旺,某一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述并宣布权力挂号的布告后,有些权力人和其他法院不一定知道,或许导致几个法院各自受理、别离判定。因而,人民法院决议受理集团诉讼案子后,应经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有效途径布告案子状况,最大极限告诉一切权力人。一起人民法院之间也要加强案子通报、和谐方面的作业。
3、关于诉讼费是否预交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的规则,原告申述应当预交诉讼费。但集团诉讼的原告方人数很多,单个成员的恳求数额一般很小,而集团全体恳求金额则很大,在布告挂号完毕前也无法确认,由代表人预交诉讼费或由参与挂号的权力人别离预交诉讼费都比较困难。因而,一般应答应原告缓交诉讼费,待权力人参与挂号后依照规则对自己的诉讼标的预交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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