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权)转让方式的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13:56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转让方法,我国法令在《》第一百四十五条中规则:“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法或许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方法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及居处记载于。股东大会举行前三十日内或许公司决议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则的股东名册的改动挂号”。依据本条规则,记名股票转让方法,由股东以背书方法或许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方法转让。在记名股票转让后,有必要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字或称号及居处记载于股东名册,即转让时有必要到公司处理过户手续。不然,该记名股票的转让对公司不发作效能。别的,对记名股票转让作了约束,股东大会举行前三十日或许公司决议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改动挂号。实务中,记名股票(权)转让要否处理工商挂号改动?是否要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有必要在依法建立的证券买卖所进行?记名股票(权)转让是否有必要征得公司董事会赞同?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原定向征集方法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份怎么运作?人民法院裁决或承认的记名股份(票)转让怎么运作?笔者认为有必要加以讨论。
一、股份有限公司建议人记名股票(权)转让有必要处理工商挂号改动,才有法令效能。
记名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东名字或称号记载于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的股票。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能够采纳建议建立或许征集建立的方法。建议建立,是指由建议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悉数股份而建立公司。征集建立,是指由建议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他部分向社会揭露征集而建立公司。而仅仅征集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许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则,建议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悉数为记名股票,并置备股东名册。而征集建立方法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建议人认购的股份也相同为记名股票,而其向社会揭露征集的其他股份,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则,能够为记名股票,也能够为无记名股票;但法人股有必要是记名股票。由此可见,记名股票有建议人记名股票与非建议人记名股票之差异。实务中,其差异之一在于建议人记名股票有必要在工商挂号中注册挂号,而非建议人记名股票仅仅在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中记载,而未进行工商挂号。依据《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许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议人改动名字或许称号的,应当自改动名字或许称号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改动挂号”。可见,建议人记名股票转让有必要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及居处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处理工商挂号改动,才有法令效能。非建议人记名股票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及居处记载于股东名册才发作法令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