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通行费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23:44状况:有用发布日期:1999-07-09收效日期:1999-07-09发布部分:浙江省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浙地税一[1999]183号各市、地、县当地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当地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为正确贯彻执行过路过桥等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经营税各项方针,加强征收处理,经省局研讨,现就通行费经营税若干方针事务问题进一步清晰如下:一、交税责任人的确定和税务挂号问题凡收取通行费收入的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不管其性质怎么,均应依法交纳经营税。对收费单位托付其他单位收取通行费的,以收费单位为通行费经营税的交税责任人;受托单位获得的手续费等收入,仍应按规则交纳经营税。收费单位应如期申报处理税务挂号,收费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点(站),应向地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处理注册税务挂号。未处理税务挂号或注册税务挂号的,地址地主管地税机关应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处分。二、计税经营额问题以收费单位向缴费者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经营税额。价外费用包含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代收金钱、代垫费用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不管会计制度规则怎么核算,均应并入计税经营额。对收费单位之间相互托付收取通行费的,以本收费单位向缴费者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加上从其他收费单位回来的通行费减去支交给其他收费单位的通行费后的余额为计税经营额。对跨市、县建立收费点(站)的收费单位,其各收费点(站)通行费经营税的计税经营额从1999年8月1日起,暂按各收费点(站)地址县、市公路线长占该收费单位的收费公路总线长的份额折算。三、适用税目、税率问题通行费收入应按经营税税目中的“服务业至其他服务业”项目,按5%的税率征收经营税。四、交税责任发生时间问题为收费单位收讫经营收入金钱或许获得讨取经营收入金钱凭证的当天。五、交税地址问题收费单位应纳的通行费经营税,除省局还有规则外,由收费点(站)地址县、市地税机关征收。未经省局赞同,各地一概不得私行调整交税地址。六、交税期限问题通行费经营税的交税期限,别离为5日、10日、15日或许1个月。收费单位的详细交税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应交税额的巨细别离核定。七、发票处理问题从1999年7月1日起,收费单位一致运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有关通行费发票运用的详细规则,省局将另行下文。八、征免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则,任何区域、部分无权作出减免通行费经营税的规则,有关部分对通行费不管怎么处理、上交、存储等等,均不能作为免征、缓征或不征经营税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