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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法律不如加强实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23:30
2013 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初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作草案说明时表明:“草案着力强化了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诉讼权力,保护行政权依法行使和公民、法人、其他安排寻求司法救助途径疏通之间的平衡。”
据悉,新的行政诉讼法迁就进一步扩展诉讼受案规模、脱节当地搅扰等方面作出规则,红头文件将列入受案规模、不履行判定领导能够被拘留、将树立诉讼代表人准则、答应口头申述,这一系列亮点颇受社会重视,很多人对这次修订充溢等待。
作为一名拆迁律师,笔者时时刻刻重视着修订行政诉讼法的意向,可是新的行政诉讼法关于现在较为严峻的官民抵触以及行政司法不公、立案难等问题是否能够起到缓解效果?笔者甚为堪忧!
细心揣摩行政诉讼法修订的内容除笼统行政行为(红头文件)能够列入诉讼规模归于新增内容,其他诉讼代表人准则、第三人准则等法规面的规则,其实现行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现已包括在内。比方针对立案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清晰规则“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决的,申述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述或许申述。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为契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能够移送或许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能够自行审理。”现已为其建立牢靠的、有用的救助途径,但为更好的处理立案难问题, 2008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子统辖若干问题的规则》进一步对行政案子统辖问题作出规则,关于中大杂乱案子以及当事人以为不宜在底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行政案子,能够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述,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述资料后应当自行审理、指定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书面奉告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关于底层法院收到申述资料七日之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决的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述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有统辖权的底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指定本辖区其他底层人民法院统辖;决议自己审理。
仅以立案难这一问题来剖析,现行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说作出的规则现已满足,至少供给的救助途径是十分清晰的,但是实际上对底层法院履行过程中与法令相差太大,首要递送资料法院一般不会出具收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是清晰要求出具收据的;关于不予立案的,法院一般是口头奉告,很少出具书面裁决;即便依照现行法令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述,上一级法院根本能上不做任何处理,大多要求当事人找下一级法院处理。
故笔者以为,现在行政诉讼中凸显的立案难、司法不公、履行难等问题关键在于有法不依、而非法令空白,像征地拆迁、计划生育之类灵敏案子,其实按现行法令规则其实只需具有利害关系、契合统辖、申述期限等要求均应当受理,行政诉讼法并非我们所想的那样不合理。例如一些市关于触及土地承揽权、征地拆迁之类的案子一概不予受理,这难道是法令自身的问题吗?
近年来跟着城市化建造的开展、导致很多征地拆迁胶葛发生,但底层法院在处理这类案子时存在严峻的有法不依,大众依法提申述讼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便受理也很少依法审判、而在当地政府以及开发商作出的一些侵权行为,司法机关也常常托故推托不予介入、相反还常常有司法机关承当征地拆迁的使命,司法天平严峻歪斜,国家信访局招待的上访大众大多与征地拆迁有关,大众大多信访不信法不是法令自身有问题,而是司法不公的问题导致。
新的行政诉讼法出台,信任会赋予公民更多的权力,但假如法令施行问题处理不了,再完善的法令也没有任何的含义,乃至因法令赋予的权力难以实现会加重官民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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