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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协议公证须注意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05:04

遗产切割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组织根据遗产承继人及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证明遗产承继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到遗产切割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须清晰遗产切割协议的主体。签定遗产切割协议的主体是承继人及其他遗产获益人中有行为能力的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约束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我国《承继法》第十条规则了遗产承继的法定承继人规模(包含榜首次序承继和第二次序),《承继法》第十六条还规则了遗言承继和遗赠的获益人。结合笔者平常的办证阅历,这些承继人或遗产收益人中有时会呈现智力残疾、神志不清楚、年纪未成年等多种特殊状况。明显,这些人都是有承继资历的,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则,却不是遗产切割协议的主体,那么咱们在检查其法定代理人时,一定要慎重为之。笔者在实践中,还经常性遇到呈现遗失承继人及遗产获得人的状况,咱们在办证时有必要按照遗产获益权的证明(包含公证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严厉检查切割遗产的主体。
二、须清晰遗产切割协议的客体。签定遗产切割协议的客体是承继人一起承继的归于被承继人一切的合法产业。明显,被承继人的不合法产业和权属不清晰的产业不能列如切割规模。怎样确定是归于被承继人的合法产业或权属清晰的产业呢?咱们在确定遗产时,应根据我国《承继法》第二十六的规则和《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则,须阐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一条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产业归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的“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一)一方以个人产业出资获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践获得或许应当获得的住宅补贴、住宅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践获得或许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一起,对遗产中归于《婚姻法》第十七条(三)项规则的“知识产权收益”主张咱们在办证时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二条规则:“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则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践获得或许现已清晰能够获得的产业性收益。因而,咱们在处理上列遗产切割协议公证时,应充分考虑遗产的共有与合法性。在切割遗产时,应充分考虑遗产是否归于死者个人产业,个人产业是否合法,有无共有人,如有共有人,是否先行切割。
三、须清晰遗产切割协议的内容。遗产切割协议的内容是遗产承继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到遗产切割协议。首要,在检查遗产切割协议文本时,检查切割协议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属要点,其次,协议人应承继遗产的数量、比例的多少是整个遗产切割协议的焦点。协议人之所以请求处理遗产切割协议公证,便是为了出产和日子需求,不危害遗产的功效,为此,协议人是非常重视自己获益的质量和数量的。如果在遗产切割协议书中的遗产数量、比例未清晰,或清晰不行,协议人就及有或许为此发作胶葛,遗产切割协议书就不能起到防备胶葛的真实意图,从而使公证的公信力受到影响。其次,在切割遗产时,不能遗失切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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