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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与赠与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21:42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订亲,依照风俗,原告李某应被告邓某之要求共付出彩礼3万元。随后,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邓某挂号成婚,但遭到被告邓某的回绝,一起,被告邓某提出分手。原告李某遂要求被告邓某返还彩礼3万元,但遭到被告邓某的回绝。
【不合】
本案中,关于被告邓某是否应该返还原告李某的彩礼存在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告李某是依照当地风俗自愿赠与被告邓某3万元彩礼费,事前两边并没有约好有必要以成婚为条件,且依照风俗彩礼现已赠与便应归于承受方一切,因而,被告邓某没有返还彩礼的必要。
第二种定见以为:原告李某尽管处于赠与的意图给交给被告邓某3万元彩礼,但是以两边挂号成婚为前提条件的,应当归于一种附责任的赠与,现在被告邓某回绝实行挂号成婚的责任,赠与的前提条件便不再建立,因而,被告邓某应当返还原告李某彩礼。
【分析】
笔者拥护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彩礼与赠与的差异
1、赠与对方产业性利益是否根据当地的风俗。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的一种行为,它一般需求经过法令程序来完结,即要签定赠与合同;彩礼则是依照当地风俗,男方在缔成婚姻时赠送给女方的聘金、礼金,它一般以当地的风俗为准。
2、是否以缔成婚姻联系为意图。赠与行为的本质是产业一切权的搬运,赠与人在作出赠与行为一般不会顺便某种条件或责任;彩礼的给付则是建立在婚姻订立的基础上的,男方是出于成婚的意图才自愿赠与女方彩礼。
二、彩礼是婚姻约好开始达到时的聘礼
彩礼是我国旧事婚礼程序之一,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订立,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好开始达到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风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现代一般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的表述并非是一个专业的法令术语,人民法院在受理有关彩礼胶葛的案子时一般都将其认定为婚约产业胶葛,现在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现已形成了一种约好俗成的习气。实践中男女在往来期间男方为寻求女方为女方或许其近亲属所做的开销并不归于彩礼的领域,应与彩礼留意加以区别。
三、我国法令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一)两边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的;(二)两边处理成婚挂号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然在前期就婚姻订立达到了共同,男方随即也付出给了女方3万元彩礼,但两边并未处理婚姻挂号手续,且是女方提出分手,契合我国法令规则,因而,被告邓某应当返还原告李某3万元彩礼。
司法实践中,关于订亲之后一方反悔彩礼是否应该返还的争议仍是很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尽管就返还景象作出了一些规则,但实际中不实行婚约的景象却是千差万别,再加上各地风俗习气不共同,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该类案子时一定要处理好法令与当地风俗习气的联系,二者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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