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清算】公司清算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07:18【特别清算】公司清算相关法令问题评论
公司作为具有独立品格的法人,因建议人建议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挂号而建立,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职责能力。公司建立之后,又或许因规章约好的运营期限届满、闭幕事由发作、股东大会股东会抉择而自动闭幕,也或许因政府机关的责令撤消、封闭、撤消营业执照等行政行为、法院的闭幕判定而强制闭幕,或许因为资不抵债,不足以归还到期债款而破产闭幕。公司闭幕后,应当依据法令规则进入清算程序,清算财物和债款,处理刊出挂号消除公司的主体资格。本文结合我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下称《最高院规则》)等法令法规,对公司清算所触及的若干法令问题进行剖析。
一、清算的概念与类型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闭幕今后,为完毕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令联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除,而对公司未了断的事务、产业及债务债款联系等进行整理、处置的行为和程序。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则,清算可分为自行清算、指定清算和破产清算三类。自行清算又称一般清算,是指公司自行安排的清算,自行清算既适用于自愿闭幕,又适用于强制闭幕。依据《公司法》第18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则而闭幕的,在闭幕事由呈现之日起15日内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有限职责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于限职责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组成。外资公司清算开端之日为企业运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许企业批阅机关同意企业闭幕之日,或许人民法院判定或许裁定安排判决企业停止之日。外资企业进行清算,由企业权利安排安排建立清算组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清算开端之日十五日内建立;
指定清算又称特别清算,是指经好坏联系人恳求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景象,指定清算的适用范围为只需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自行安排清算,债务人均能够向法院提出恳求恳求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关于外资企业来说,企业不能自行安排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许按照一般清算的规则进行清算呈现严峻妨碍,需求向企业批阅机关恳求特别清算,批阅机关同意之日开端特别清算;外资企业被依法责令封闭的,不需求同意,自被依法封闭之日起开端特别。由企业批阅机关或其托付的部分安排中外出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建立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契合破产法规则的破产条件的,依破产法施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指定破产管理人,开端破产清算程序。公司的破产清算由《破产法》独自调整,本文仅评论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公司。
二、公司清算的发动
公司清算发动的条件是公司的闭幕,依据《公司法》以及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实践中公司闭幕并需求发动清算程序的原因和事项首要是以下七种:
1、企业运营期满,出资各方无意持续运营;
公司运营期满,非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延伸公司运营期限的抉择,公司即进入闭幕清算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对运营期限并没有规则,可是其他法令有规则的,应当从其规则。《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规则不同的职业、不同的状况的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应作不同的约好。有的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好合营期限;有的职业的合营企业能够约好合营期限,也能够不约好合营期限。
2、出资一方或许多方未实行企业规章所规则的责任或许堕入公司僵局,企业无法持续运营的;此种状况如公司股东对闭幕公司达不成一致意见,则需求经过司法机关、同意机关强制进入清算。例如《公司法》第183条规则“公司运营管理发作严峻困难,持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经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悉数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闭幕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