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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在哪种情况下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14:09
担保的景象许多,基本上在进行买卖的进程中都需求一个担保人这样才能够让对方定心,那么公司对外担保的时分,在什么情况是归于的无效?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公司对外担保在哪种情况下无效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能确定问题新旧公司法采取了天壤之别的两种处理办法,具体分析如下:
1、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了解适用 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司理不得以公司财物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许其他个人债款供给担保”的规则,首要适用于公司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未经公司赞同,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许其他个人债款供给担保的景象。关于契合公司规章,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赞同,以公司财物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款供给担保的,能够确定有用。
2、公司法修订前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的效能确定 新公司法施行前,公司规章规则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违背该规章规则对外供给担保,除有依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逾越权限外,担保合同应确定有用。
3、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能确定 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规章规则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许公司规章对公司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则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司理未经董事会或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外签定担保合同,或许担保的总额超越公司规章规则的限额的,不该因而否定担保合同的效能。 公司规章没有规则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司理未经董事会或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外签定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应确定有用。
4、公司为其股东或实践操控人担保的效能确定 公司未经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供给担保的,担保合同应确定无效。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如果说公司在对股东进行担保效能确定的时分,并没有通过股东大会的赞同,那么这个对外担保便是归于的无效行为,一旦担保无效了那么就有或许产生纠纷,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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