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怎样构成侵犯肖像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10:43
肖像权是公民的权力,咱们每一个人都有保护好自己肖像权的状况。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的肖像权却被侵略和乱用,很多人觉得对方的行为现已构成侵略肖像权却不太确认。那么,怎样构成侵略肖像权?听讼网有更多常识,欢迎阅读。
一、怎样构成侵略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则,“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自己赞同,不得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略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一般应具有两个要件:一是未经自己赞同;二是以盈利为意图。常见的侵略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自己赞同、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别人肖像做商业广告、产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关于侵略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阻止,例如恳求交出所拍胶卷,除掉揭露陈设肖像等,也能够依法恳求加害人中止损害、扫除阻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
其他法令和司法解释对侵略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39条规则:以盈利为意图,未经公民赞同运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修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略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歹意毁损、玷污、美化公民的肖像,或运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归于损害肖像权的行为。
二、不构成侵略肖像权的行为
事实上,并不是一切的未经自己赞同而运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法令规则,在某些特定状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赞同而运用其肖像:
(1)运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导而运用参与游行聚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合理的舆论监督而运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导已判定案子而运用罪犯的相片;
(5)为肖像权自己的利益而运用其相片;
(6)国家机关为履行、适用法令而运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依据而运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意图而在必定范围内运用别人肖像。
构成侵略肖像权的状况不太清楚,也不知道是否能追究责任,能够在线咨询听讼网律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