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形式不符合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22:58
在实践中,因为代书遗言的人不了解代书遗言的方式,然后使得写出来的遗言不契合法定的方式,这种情况下代书遗言有用吗?这个问题或许还有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吧,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收集了相关的常识,期望对您有协助。
代书遗言方式不契合有用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5条“承继法施行前缔结的,方式上稍有短缺的遗言,如内容合法,又有充沛依据证清晰为遗言人实在意思标明的,能够确定遗言有用”的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施行后缔结的遗言应当契合法令规则的方式才干确定有用。
案情简介
大陈与小陈为两姐妹,黄某为二人母亲,于2012年3月趋势。大陈、小陈二人在其母黄某逝世后因遗产分配发作争议。大陈拿出由其代为书写的但有其母黄某加盖手印及三位见证人签字的遗言,称爸爸妈妈留下的三套房产及两个店面由其承继其间两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则承继一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以为大陈出示的遗言无效,遂将姐姐大陈告上法庭,要求与姐姐大陈一起承继爸爸妈妈留传的房产,由二人平均分配。小陈诉称大陈供给的遗言不契合法令规则的方式要件,为无效遗言,本案遗产应当依照法定承继由其与大陈一起承继,平均分配。大陈辩称该遗言有其母亲的手印并有三位见证人的签字,能够证明遗言内容是其母黄某生前的实在意思,应当维护死者遗愿。经法院查明,黄某生前并不识字,三位见证人仅是在该遗言上签字,并未见证该遗言的构成进程,遗言也并未向三位见证人宣读,遗言系由大陈打印构成,且遗言上黄某名字也为打印构成。
不契合法定方式要件的代书遗言效能怎么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的规则,自书遗言是指遗言人亲笔书写的遗言,代书遗言是指由遗言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言。本案中,被承继人黄某不识字,不能亲笔书写遗言,故本案中遗言应确定为代书遗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的规则,代书遗言应当具有以下三个方式要件才可确定为有用遗言:1.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才能的见证人当场见证;2.由其间一个见证人代书;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言人均须签名。以上三个要件短少任何一个,遗言即无效。
一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一)无行为才能人、约束行为才能人;(二)承继人、受遗赠人;(三)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规则,承继人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也即标明代书遗言不能由承继人代书。而本案中,遗言由大陈代书打印构成,而大陈一起又是承继人身份。加之遗言并未向见证人宣读,见证人未对遗言构成的全进程进行见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5条“承继法施行前缔结的,方式上稍有短缺的遗言,如内容合法,又有充沛依据证清晰为遗言人实在意思标明的,能够确定遗言有用”的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施行后缔结的遗言应当契合法令规则的方式才干确定有用,本案中大陈供给的遗言不契合法令规则的代书遗言的法定方式要求,遗言应确定为无效,诉争遗产应当依照法定承继予以切割。
跟着年代的开展和大众法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挑选经过遗言来处理自己的产业,法官提示咱们留意,并非一切的遗言都能够取得法令的维护,在缔结遗言时要充沛考虑遗言人是否有遗言才能、遗言是否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标明、遗言是否内容和方式均契合法令规则,以防止导致所缔结的遗言无效。一起,鉴于若没有其他依据辩驳的情况下,公证遗言的效能能够直接确定,法官主张在触及严重遗产承继时,尽量选用公证遗言的方式。
经过上面的详细详尽的剖析,咱们知道代书遗言方式不契合是无效的。因此在咱们经过遗言来处理产业时,必定要留意缔结有用的遗言,最好是能进行公证。如果您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咱们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代书遗言方式不契合有用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5条“承继法施行前缔结的,方式上稍有短缺的遗言,如内容合法,又有充沛依据证清晰为遗言人实在意思标明的,能够确定遗言有用”的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施行后缔结的遗言应当契合法令规则的方式才干确定有用。
案情简介
大陈与小陈为两姐妹,黄某为二人母亲,于2012年3月趋势。大陈、小陈二人在其母黄某逝世后因遗产分配发作争议。大陈拿出由其代为书写的但有其母黄某加盖手印及三位见证人签字的遗言,称爸爸妈妈留下的三套房产及两个店面由其承继其间两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则承继一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以为大陈出示的遗言无效,遂将姐姐大陈告上法庭,要求与姐姐大陈一起承继爸爸妈妈留传的房产,由二人平均分配。小陈诉称大陈供给的遗言不契合法令规则的方式要件,为无效遗言,本案遗产应当依照法定承继由其与大陈一起承继,平均分配。大陈辩称该遗言有其母亲的手印并有三位见证人的签字,能够证明遗言内容是其母黄某生前的实在意思,应当维护死者遗愿。经法院查明,黄某生前并不识字,三位见证人仅是在该遗言上签字,并未见证该遗言的构成进程,遗言也并未向三位见证人宣读,遗言系由大陈打印构成,且遗言上黄某名字也为打印构成。
不契合法定方式要件的代书遗言效能怎么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的规则,自书遗言是指遗言人亲笔书写的遗言,代书遗言是指由遗言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言。本案中,被承继人黄某不识字,不能亲笔书写遗言,故本案中遗言应确定为代书遗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的规则,代书遗言应当具有以下三个方式要件才可确定为有用遗言:1.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才能的见证人当场见证;2.由其间一个见证人代书;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言人均须签名。以上三个要件短少任何一个,遗言即无效。
一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一)无行为才能人、约束行为才能人;(二)承继人、受遗赠人;(三)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规则,承继人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也即标明代书遗言不能由承继人代书。而本案中,遗言由大陈代书打印构成,而大陈一起又是承继人身份。加之遗言并未向见证人宣读,见证人未对遗言构成的全进程进行见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5条“承继法施行前缔结的,方式上稍有短缺的遗言,如内容合法,又有充沛依据证清晰为遗言人实在意思标明的,能够确定遗言有用”的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施行后缔结的遗言应当契合法令规则的方式才干确定有用,本案中大陈供给的遗言不契合法令规则的代书遗言的法定方式要求,遗言应确定为无效,诉争遗产应当依照法定承继予以切割。
跟着年代的开展和大众法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挑选经过遗言来处理自己的产业,法官提示咱们留意,并非一切的遗言都能够取得法令的维护,在缔结遗言时要充沛考虑遗言人是否有遗言才能、遗言是否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标明、遗言是否内容和方式均契合法令规则,以防止导致所缔结的遗言无效。一起,鉴于若没有其他依据辩驳的情况下,公证遗言的效能能够直接确定,法官主张在触及严重遗产承继时,尽量选用公证遗言的方式。
经过上面的详细详尽的剖析,咱们知道代书遗言方式不契合是无效的。因此在咱们经过遗言来处理产业时,必定要留意缔结有用的遗言,最好是能进行公证。如果您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咱们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