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的重要渊源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12:37世界电子商务合同法的重要根由是指世界电子商务合同发生的根据及其详细的表现形式,包含世界条约和世界常规。《世界合同运用电子通讯条约》和《世界商会2004年电子商务术语》出台后,对世界电子商务合同的标准起到促进作用。
世界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色,这些特色对传统的世界货物买卖合同提出了应战,需求拟定新的“游戏规矩”来对世界电子商务合同进行标准和调整。联合国世界贸易法委员会和世界商会等世界组织对世界电子商务合同给予了及时和必要的重视,拟定了一些条约、常规和演示法等,根本建立了世界电子商务合同的法令制度结构。
一、世界电子商务合同法的重要根由
世界电子商务合同法的根由,是指世界电子商务合同发生的根据及其详细的表现形式。
(一)世界条约
各国缔结的有关世界商务电子商务合同的世界条约或条约是一致的世界商法的重要根由。
联合国世界贸易法委员会在EDI规矩研讨与展开的基础上,展开了一系列电子商务立法活动。1996年6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电子商务演示法》,该法采用了开放性的立法形式,为世界电子商务法供给了一个结构。2001年又通过了《电子签名演示法》。2005年11月在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十八届会议上审议和通过了《世界合同运用电子通讯条约》(以下称《条约》),在第60届联大通往后供各国签署。该条约是有关电子商务的第一个专门性条约。
(二)世界贸易常规
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常规有世界商会于1997年11月发布了《世界数字签署商务公例》,该公例是第一部电子商务的全球性自律性标准。1990年和2000年世界商会别离两次对《世界贸易术语解说公例公例》进行修订。2004年世界商会又拟定了《世界商会2004年电子商务术语》(以下简称《术语》),为当事人供给了两个易于归入合同中的简略条款,以此标明当事人商定了一项具有法令约束力的电子商务合同。
二、《世界合同运用电子通讯条约》主要内容
(一)《条约》统辖问题
世界电子商务合同于一般电子商务合同的差异在于经营地坐落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缔结或履行合同。《条约》规矩,有关运用电子通讯的世界合同适用于与经营地坐落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缔结或履行合同(或约好)。可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营地判别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所以《条约》建立了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营地判别的四项重要规矩,一是以当事人指明或发表经营地为准;二是在景象下,以合同联络最亲近的经营地为当事人经营地;三是确认了天然人无经营地的,以天然的惯常居所为准;四是条约建立了电子联络要素不该作为经营地判别的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