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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22:06

摘要:新原则对债款重组事务两边的管帐处理方法作出了新的规则,与曾经比较,新规则增强了与《债款重组事务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协调性,消除了原管帐原则与税法规则存在的差异,使企业在日常管帐处理和交税处理方面进一步共同,然后削减了企业的交税调整,协调了两法的联系。
关键词:新管帐原则;债款重组;管帐处理;税收
依据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管帐原则12号——债款重组》的规则,债款重组,是指在债款人发作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债款人依照其与债款人达到的协议或许法院的裁决做出退让的事项。债款重组的方法首要包含:① 以财物清偿债款;② 将债款转为本钱;③修正其他债款条件,如削减债款本金、削减债款利息等,不包含上述①和②两种方法;④ 以上三种方法的组合等。
企业进行债款重组,一般债款人抛弃部分权力,必定会使自己遭受利益丢失,一起债款人被免除部分责任则会获得收益,这触及税收问题:债款人的丢失能否在交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债款人获得的收益是否需求交纳企业所得税?债款人以非现金财物偿还债款,这部分非现金财物是否应作为财物转让处理,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是否应该承认并计入当期的应交税所得额;债款人获得债款人用来偿还债款的非现金财物的计税本钱怎么确认等。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拟定的《企业债款重组事务所得税处理方法》对重组事务的税务处理做出了清晰的规则。详细如下:① 债款人对债款人的退让,包含以低于债款计税本钱的现金、非现金财物偿还债款等,债款人应当将重组债款的计税本钱与付出的现金金额或许非现金财物的公允价值(包含与转让财物相关的税费)的差额,承以为债款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交税所得额中;债款人用以抵债的非现金财物的公允价值与它的账面本钱的差额,应承以为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并按规则交纳企业所得税。② 债款人应当将重组债款的计税本钱与收到的现金或许非现金财物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承以为当期的债款重组丢失,冲减应交税所得额;债款人获得的非现金财物,应当依照财物的公允价值(包含相关税费)确认计税本钱,并据此核算折旧费用。
新管帐原则对债款重组事务两边的管帐处理方法与《企业债款重组事务所得税处理方法》根本共同,消除了原管帐原则与税法规则存在的差异,使企业在日常管帐处理和交税处理方面相共同,削减了企业的交税调整,进一步协调了两法的联系。
新管帐原则对采纳不同方法进行债款重组事务的债款人和债款人的管帐处理方法作了清晰规则,详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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